证据保全留证据 维护权益防纠纷
秦皇岛市第一公证处 近日,一位崔姓女士与一位马姓女士来到秦皇岛市第一公证处,声称二人与王某口头达成了二人所有的两处商品用房的租赁协议,现崔女士与马女士因故需收回出租房,拟解除租赁合用,但王某不予配合,以各种理由搪塞,并且故意躲避崔马二人,为了避免将来王某以不知情为借口推卸责任而难以举证,崔女士与马女士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向王某邮寄送达《房屋租赁期满不再续租通知书》的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租期超过6个月应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没有书面租赁合用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方与承租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因此崔女士与马女士的公证申请符合办证规定,公证处受理了该公证。随后,两名公证人员随同崔女士、马女士来到邮局,现场监督崔女士、马女士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向王某邮寄《房屋租赁期满不再续租通知书》一份,并对邮寄过程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一份,之后出具了邮寄送达的保全证据公证书。 以证据保全公证的方式证明崔、马二人已经通知王某限期搬离并交还房屋的事实,避免了王某以不知情为借口在限期内不搬出该房屋或以不知情为借口不能将该房屋恢复原状而使出租人陷于被动,如果没有办理公证,就提供不了有力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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