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证队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http://hbgz.hebei.com.cn/ 2014-05-25 09:43 河北公证网

  冀司通[2013]65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辛集市、定州市司法局:

  近年来,我省公证工作在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机构的共同努力,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提供了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做出了积极贡献,公证事业也取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公证“三化一建设”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公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向前迈进一大步、公证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业务发展明显提速、队伍建设规模和队伍素质日益提高,全省形成了一支以公证员为主力,公证员助理为补充的公证队伍,队伍框架结构和学历层次日趋合理,但与之相关的全省公证队伍的职称评审工作虽每年都在进行却仍然跟不上队伍发展需要,公证员职务结构和配备比例失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证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进一步做好公证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证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性

  公证员职务是根据公证工作的性质和公证业务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与公证事业发展和公证人员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目前,全省公证机构共174个,全省公证员692人,其中一级公证员2人,二级公证员35人,三级公证员141人,四级公证员181人,未参加过职称评定333人,公证员职务比例明显不合理,近一半人员未评定职称,高、中级公证员偏少;公证处工作人员417人,全部未评定过职称。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今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也出台了《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事业单位的改革正在有序进行。目前,司法部就公证体制改革正在与中编办进行磋商,改革的路径已初步确定,公证机构事业体制已成为定势,相对于行政体制,事业体制改革无疑会带来岗位设置、人员聘任及管理机制的改变,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配置对促进事业发展有着内在的激励作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抓住公证改革的新机遇,不断巩固和扩大公证队伍,加强公证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完善、灵活公证吸引和使用人才机制,进一步做好公证机构岗位设置和公证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不断调动公证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增强广大公证人员的执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

  二、关于评审人员的范围和申报条件

  为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省厅公证工作指导处于今年2月份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证员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就职称申报工作做了说明。职称评审现在实行评聘分离的制度,对于设置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初级职务不受人员编制限制,公证员职务分为公证员助理、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助理和四级为初职,三级为中职,二级和一级为高职,为进一步做好今年的职称评审工作,现要求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1、全省执业公证员;

  2、在职在编或没有编制但经公证机构正式聘用与公证机构签订合同的公证处工作人员,按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和行政管理岗位,能够参加职称评定的只能是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包括公证处翻译、财务、信息管理等与公证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

  (二)申报职务及条件

  申报人员应按1988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司法部〈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河北省司法厅转发《关于印发〈河北省公证员专业高、中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03〕65号)的规定,申报相应的公证员职务。

  执业公证员(经省厅或司法部任命,取得公证员资格并颁发了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考核,参加中国公证协会举办的任职前培训但尚未被司法部任命的人员)最低可申报四级公证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将辖区内未参加过职称评定的执业公证员最低评定为四级公证员;已评定过职称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相应的职级。

  属于机关辞职、分流人员或具备破格条件的公证员可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二○○○年后几个月全省职称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人发〔2000〕69号)、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04〕127号)的精神,一步到位,直接申报相应等级公证员职务。

  在职在编或没有编制但经公证机构正式聘用与公证机构签有合同的公证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可先评为公证员助理。

  关于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免试问题,按照省职改办《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07〕53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06〕196号)规定执行。

  三、关于评审组织工作

  《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件》规定,初级公证员职务评委会由县、区级司法局组建,鉴于大部分县区公证员偏少,特别是高、中级公证员偏少,组建初评委存在困难,今年的评审,一律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中级公证员职务评委会,评委会由5—7名高、中级职称公证员组成,为参评初级职务公证人员进行代评。辛集市公证处由石家庄市代评,定州市公证处由保定市代评,省冀中公证处由沧州市代评。中评委人员组成有困难的市,由省厅协调其他市的高、中级职称公证员担任中评委。

  符合高、中级职务申报条件的公证员,应严格按照省厅转发《关于印发〈河北省公证员专业高、中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的通知》要求,认真组卷,及时申报,各市司法局要做好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和转递工作。

  各市在组织评审工作时,应严格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程序及手续,适时邀请市职改办和省厅政治部派员到场监督指导,省厅公证工作指导处配合厅政治部做好各市职称评审工作。

  四、评审时间及其他要求

  按省职改办《二○一三年全省职称工作的意见》要求,今年9月底前完成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10月底前完成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材料的审核和交接工作,11月底前完成高、中级职务评审工作。参照此要求,请各市司法局在11月底前完成初级公证职务评审工作,并协调各市职改办为初级职务公证人员颁发职称证书,评审结果及通过人员名单报厅政治部和公证工作指导处。

  联系人:政治部人事警务处韩霞:88607556

  公证工作指导处冯建格:88607586

  附件:1.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二○○○年后几个月全省职称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摘录)

  2.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的通知》(摘录)

  3.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摘录)

  4.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摘录)

  河北省司法厅

  2013年8月20日

  河北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二○○○年后几个月

  全省职称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冀人发〔2000〕69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关于做好二○○○年后几个月全省职称改革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九月六日

  关于做好二○○○年后几个月

  全省职称改革工作的意见

  根据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精神,结合我省职改工作实际,现就二○○○年后几个月全省职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三、有关政策规定及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4、关于对在机构改革期间分流到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审问题

  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北省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冀办字〔2000〕18号)的精神,为推动机构改革顺利实施,对在机构改革期间分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其机关工作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在多次参评时,其外语水平可以不作要求,按有关规定直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凡在机构改革期间分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提交人事关系与原机关已完全脱钩、已执行了企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本人已到了企事业单位工作等有关证明。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

  问题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冀职改办字〔2004〕127号

  各市,省直各部门职改办:

  现将《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日

  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

  随着职称工作的不断深化和发展,为规范我省职称工作,确保职称工作有序进行,结合工作实际,对现行的国家和省的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归纳集中起来,以方便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问题

  国务院〔1986〕27号文件明确指出:“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还明确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合理结构比例。”各事业单位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前,必须先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任务的实际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性控制幅度》(冀职改办字〔2001〕123号)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的高、中、初级职务岗位。省直各单位的报省职改办核准,市直各单位的报市职改办核准。

  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实行分类管理。全额和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控制,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指导。

  结构比例基数计算办法: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列入基数。对于超编单位或非超编单位均按编制内专业技术人员数计算岗位职数,按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聘任。

  二、关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的初聘问题

  对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普通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所学专业与实习岗位专业一致,符合相应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和规定学历,见习期满,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者,方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须再进行评审。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本专业的“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聘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为中级职务。凡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大中专毕业生,都要认真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表样附后)。市属的报市职改办核准,省属的报省直主管厅局职改办核准。县属各单位直接聘任初级职务的,由县职改办核准,直接聘任中级职务的经县职改办审核后报市职改办核准。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五大毕业生,也可参照正规全日制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初聘职务的做法,由人事职改部门认定相应初级职务任职资格。

  已实行考试的系列(或专业),可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条件,符合初聘规定的按初聘规定初聘,符合考试规定条件的,也可参加初级考试。

  三、关于从不属于参评范围到属于参评范围并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

  从不属于参评范围到属于参评范围并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申报正高级:大学本科毕业须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十六年以上,并符合本专业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相关申报评审条件。

  2、申报副高级:大学本科毕业须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十一年以上,并符合本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相关申报评审条件。

  3、申报中级:大学本科毕业须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必须符合本专业申报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须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七年以上,并符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相关申报评审条件。

  4、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人员: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中破格条件的规定执行。

  5、对从机关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河北省2003年印发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进行评审,可以一步到位,具备什么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评定什么职务任职资格。其在机关工作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在首次参评时,其外语水平和计算机能力可以不作要求。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冀职改办字〔2007〕53号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外语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职改办:

  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情况,本着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和不同人员的实际情况,按免考(即可以不参加考试)、参考(即必须参加考试,但成绩不要求必须合格)、合格(即不但必须参加考试,而且成绩要达到合格水平)分别要求,经研究,现就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免考范围:

  1、获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分别申报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非本专业工作,申报(考试)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4、从事工艺美术、文物博物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县乡两级农业(包括种植业、农机、畜牧、农垦、水产)机构从事农业技术以及农业技术推广的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6、由非专业技术岗位到能参评专业技术岗位,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7、博士后研究人员、省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8、军队转业干部,首次在我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9、出国留学一年以上的归国人员,首次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0、转评人员,转评前已通过职称外语考试的。11、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的人员,申报正高级职称需要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12、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经省、市专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具备较高外语水平的。13、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冀职改办字〔2006〕196号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职改办:

  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的重要依据,也是促进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提高的一项有效措施。为使考试工作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现本着“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和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有关规定作调整完善,即对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免考(即可以不参加考试)、参考(即必须参加考试,但成绩不要求必须合格)、合格(即不但必须参加考试,而且成绩要达到合格水平)分别要求: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免考范围:

  1、获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获硕士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科免考中级,本科免考高级)。

  4、获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者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以上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从非专业技术岗位到参评的专业技术岗位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从国外或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省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跨世纪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和特殊技艺人才),首次在我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8、军队转业干部,首次在我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9、转评人员,转评前已通过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抄报:司法部,中公协。

  抄送:有关厅领导,厅机关有关处室。

  河北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3年8月20日印发(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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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河北公证网
责任编辑:王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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