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放弃的权利

http://hbgz.hebei.com.cn/ 2014-11-05 17:30 河北公证网

贾  琼

 

  前不久,衡水市公证处受理了一件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张某的丈夫王某于今年5月不幸因车祸在衡水去世,系衡水户籍,而王某长期在内蒙古工作,且在内蒙古遗有部分存款。死者王某的父母早已去世,张某系其妻子,二人共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已成年,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上述存款,女儿17岁,在衡水某高中读书。

  按照办证规范,公证员在认真核实了死者的亲属关系及相关材料后,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因存款远在内蒙古,当事人张某不方便前去,公证处又根据张某的申请为其办理了委托公证,委托被继承人在内蒙古的朋友代为办理取款等手续。

  公证书出具后不久,当事人在内蒙古的委托代理人打回电话,称内蒙古的银行要求所有继承人必须亲自去内蒙古取款。然而,张某的女儿高考在即,不便抽出时间前往,当事人张某苦苦哀求公证处为其女儿办理放弃继承公证书,以便由她一个人前去取款。

  公证员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张某解释其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要求女儿放弃属于自己的权利,只能接受。衡水市公证处又与内蒙古的银行多次沟通,达成了一致,公证处撤销委托公证,为当事人办理监护权公证。随后,张某带着继承权公证书和监护权公证书前往内蒙古,顺利地将张某的存款取了出来。

  衡水市公证处在满足使用部门要求的同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充分考虑和保护,真正把服务为民的理念落到了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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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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