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有陷阱 公证来把关

http://hbgz.hebei.com.cn/ 2014-11-05 17:42 河北公证网

卢靖宇

 

  近日,李某、王某来到永清县公证处申请办理借款抵押合同公证。公证员认真审查材料后得知,李某为借款方,王某为贷款方。

  检查完相关证件后,公证员随即对二人进行详细询问,问李某是否结婚,李某说其已经结婚,公证员要求李某的妻子到场,因其用来抵押的房产是李某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抵押房产需要经夫妻双方同意。当李某妻子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又对其进行询问,李某妻子同意将此房产抵押,公证员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借款合同,告知王某贷款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公证人员同时告知了抵押的风险,并为其办理了民间借贷合同的公证。

  公证机构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当事人利益为出发点,立足“真实、合法、有效”的公证理念,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链接: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自然人申办抵押借款公证的,公证处要求夫妻双方本人亲自前来办理,并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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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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