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公证 债权得偿
王 佳
时下,一些市场主体不讲诚信,逃债、躲债、赖债时有发生。通常情况下,发生借贷纠纷后,大多数债权人往往会选择诉讼途径来解决,但是诉讼程序繁琐,当事人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时由于债务人故意躲债,可能造成超过诉讼时效。当公民和法人遇到这方面的难题时,不妨让公证为你解难。 “公证了又怎么样,我就是没钱还给你!”欠了朋友50万元的崔某,其认为还款协议公证不能把他怎样,就一直拖着不还钱。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法院进行了强制执行,崔某这才明白:公证书不是一纸空文。 崔某与刘先生是多年的朋友。几年前,崔某因生意周转向刘先生借款。刘先生毫不犹豫地就将积攒的50万元借给了他。虽说朋友感情不错,但刘先生的妻子总是不放心,经协商,崔某愿以自有房屋作抵押,双方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借款协议公证,赋予该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 然而,还款期限到了,崔某总是推脱不还钱。刘先生念旧情顾及朋友情面,不愿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于是到公证处邀请公证员先后3次去崔某家中为他们进行调解,但崔某总是说:“公证处又不能强迫我,你们别逼我,我就是没钱!” 刘先生万般无奈,只能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处经过核实,出具了强制执行证书。刘先生拿着强制执行证书,到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不到一个月,就凭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依法执行了崔某的财产。这样,刘先生被拖欠了达3年的50万元,终于拿了回来。 刘先生赶到公证处,高兴地告诉公证员:“要不是当时有你们的公证书,恐怕我不仅失去朋友,还会人财两空啊。” 法律链接: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义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即可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明活动。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签订合同时,债务人需承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这样可对债务人构成约束。若债务人赖账,债权人可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节省了打官司的时间和精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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