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不公证 结果大不同
(刘洋) 河北省某农资公司与南京市某建筑单位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合同未办公证),约定2013年4月1日前六栋职工宿舍楼竣工,然而该施工单位一拖再拖,后来干脆把施工队伍撤离现场。农资公司束手无策,万般无奈之下找到廊坊市正大公证处,希望能够得到法律帮助。 公证处受理后实地考察了施工现场,提出可行性意见,促使双方重新订立新的补充协议,并进行了公证。公证后,该建筑公司虽有加紧施工的具体表现,但为了达到偷工减料的目的,擅自请来质检部门对六栋宿舍楼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验收合格证明,强行要农资公司接受。农资公司再次找到公证处,公证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实地勘验,制作了现场笔录,拍摄了76张照片,并请相关专家对施工现场进行了鉴定,以确凿的证据证实了工程质量和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及时出具了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直接送达质检部门。质检部门接到保全公证书,只好承认此房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接着,公证人员找到该建筑单位进行调解,该公司负责人马上找到农资公司,表示一定返工。返工后,该宿舍楼达到了良好工程标准。 公证的介入和公证员卓有成效的证后调解工作,缩短了工期,平息了纠纷,避免了农资公司近150万元的经济损失。农资公司的利益得到了保护,建筑公司也因此增强了法律意识。他们事后感慨地说:“看来公证的确不是可有可无的!公证不公证,结果大不同啊!” (转自《河北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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