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公证电子快讯 2015年第2期

http://hbgz.hebei.com.cn/ 2016-01-14 14:40 河北公证网

  编者按:近年来,公证复查争议案件日渐增多,公证处作为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案件的第一责任主体,能够多措并举促成案件的及时有效解决,对提升公证质量、维护公证信誉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石家庄市XX公证处在处理某公证复查案件中,本着实事求是、力争把矛盾纠纷解决在本处的指导思想,有错必纠,对该证承认公证过错并依法依规作出撤证的复查决定,同时与当事人就赔偿问题积极协商,达成一致上报省公协,省公协上报中公协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申请索赔,力促案件的依法妥善处理。现将XX公证处上报省公协的涉及公证赔偿的《请求和解申请书》予以印发,供各公证处在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案件时参考借鉴。

  石家庄市XX公证处

   请求和解申请书

  一、案件基本情况

  自称为张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现住址新华区柏林南小区xx-x-xxx)的公证申请人于2002年1月14日向原石家庄市公证处(2007年变更为石家庄市XX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公证,公证处于当日出具了(2002)石证民字第xxxx号公证书。公证证明的委托书上显示的委托人信息为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新华区柏林南小区xx-x-xxx;受托人信息为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新华区柏林北区xx-xxx。委托书的主要内容为“我卖方全权委托王某某为代理人,代办理座落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南路柏林南小区xx-x-xxx房产的有关事宜,代领房地产转让契约书、产权评估、产权过户、房屋抵押贷款等手续”。该委托书落款委托人处署名“张某某”并按有指纹、受托人处署名“王某某”并按有指纹。

  本公证的利害关系人张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我处申请对原石家庄市公证处于2002年1月14日出具的(2002)石证民字第xxxx号公证书进行复查。张某某称其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南路柏林南小区xx-x-xxx的房产,自2001年12月开始一直由其朋友贾某某看管,该房产的房产证也放在该房产内,在贾某某为其看管该房产期间其本人在深圳居住,双方经常电话联系,但一直未见过面,此期间其本人也曾回石家庄,但未曾去查看过房屋,现其刚获知该房产于2002年1月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以公证委托的方式卖与他人,并办理了过户,其本人未曾办理过委托公证,为此,提出公证复查申请,并要求公证处赔偿损失。

  我处校验了张某某的身份证,查阅了(2002)石证民字第xxxx号公证书的原始卷宗。该公证卷宗显示,署名为张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现住址新华区柏林南小区xx-x-xxx)的公证申请人于2002年1月14日向石家庄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证明的委托书上显示的受托人信息为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新华区柏林北区xx-xxx,委托书的主要内容为“我卖方全权委托王某某为代理人,代办理座落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南路柏林南小区xx-x-xxx房产的有关事宜,代领房地产转让契约书、产权评估、产权过户、房屋抵押贷款等手续”。该委托书委托人落款处署名“张某某”并按有指纹、受托人处署名“王某某”并按有指纹,该公证卷宗中存有所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南路柏林南小区xx-x-xxx,在卷内公证送达回执上显示收件人署名“张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处受理了该公证复查申请,并指派公证员对(2002)石证民字第xxxx号公证书进行了复查。

  因张某某否认其曾经办理过委托公证,故我处与其协商,一致同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指纹进行鉴定。张某某同意由我处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013年11月28日我处委托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公证原始卷宗中第6页《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处“张某某”的指纹是否为其本人所按进行鉴定,我处送检的检材原为石家庄市公证处(2002)石证民字第xxxx号公证书卷宗第6页《委托书》一张,样本为张某某十指指纹样本一张。2014年1月15日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冀警院司鉴定中心[2013]物鉴字第111号《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委托书》中委托人处“张某某”字样上的指纹不是张某某十指按捺所留。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上鉴定人落款处,司法鉴定机构的印鉴、鉴定人的签字齐全,我处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以上鉴定意见,我处认为原石家庄市公证处于2002年1月14日出具的(2002)石证民字第xxxx号公证书系他人假冒张某某骗取了公证书,该公证书所证明“张某某(男,一九五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南区柏林南小区xx-x-xxx)于2002年1月14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按手印”与事实不符,张某某请求我处撤销该公证书所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撤销(2002)石证民字第xxx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并于2014年3月3日向张某某出具了冀石太复字第01号复查决定书,作出撤销(2002)石证民字第xxxx号公证书的复查决定。另,张某某请求我处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我处亦在复查决定书中就上述规定之内容(即“当事人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张某某进行了告知。

  张某某于2014年x月x日向石家庄市xx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本处赔偿其损失合计80万元整,我处拟向石家庄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庭内和解,赔偿张某某损失10万元整。

  二、我方意见

  我处认为造成张某某合法财产损失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张某某本人存在主观过错。张某某对所涉房屋以及房屋产权资料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对房屋不闻不问达十年之久,这是损失发生的重要原因。

  其次,不法分子的欺诈行为是损失发生的另一主要原因。(2002)石证民字第xxxx号公证书系不法分子假冒了张某某的身份骗取的,房屋管理部门凭借错误公证书办理了房屋过户,从而造成了张某某的损失。

  再次,原石家庄市公证处在审查、核实过程中没有尽到必要的谨慎义务,没有审查出不法分子的真实身份,公证处存在过错。经我处工作人员前往房屋管理部门查证核实,房管部门确系凭该错误的公证书办理了房屋过户,原石家庄市公证处的公证行为确与损失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以上所述,张某某遭受的财产损害系由三方过错共同造成:1、张某某的过错。张某某对自己房屋、房屋产权凭证怠于管理,存在过错,另外,张某某将房屋交由朋友租住管理,而造成了房屋被过户,其还存在选人不当的过错;2、不法分子的过错。不法分子假冒张某某骗取公证书,凭错误的公证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3、公证处的过错。公证处审查不严,出具错误的公证书,而房管部门凭错误的公证书办理了房产过户,公证处的过错与张某某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从原因力上分析,不法分子假冒张某某的身份,欺骗公证处骗取公证书,进行房屋过户,这是张某某遭受损害的直接原因,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原石家庄市公证处出具的错误公证书的行为虽然不是张某某遭受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但是此确是这种损害发生的不可缺少的原因力,且具有相当性,如果没有错误的公证书,该房屋就不能过户,这种损害后果就不会发生。张某某遭受财产损害后果的发生,是由不法分子假冒张某某骗取公证书,并凭错误公证书办理房屋过户的直接致害行为与错误的公证行为合力作用的结果,同时张某某还存在疏于对房屋和产权凭证的管理及将房屋交由他人租住管理,其选人不当的过错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的损失主要是因为不法分子假冒张某某的身份,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故而公证处作出上述错误公证书导致的,公证处没有尽到必要的谨慎义务,没有审查出不法分子的真实身份,需要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而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作为涉案房屋真实产权人的张某某对于自己的合法财产没有尽到审慎的保管责任,才使他人有机可乘,张某某本人也是有一定过错的。综合本公证行为主体的过错及行为原因力的大小加以考量,我处认为支付当事人张英哲人民币10万元整比较公平合理,该赔偿数额与张英哲提出损害赔偿的总额的比例为12.5%,该赔偿比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不悖。

  三、近两年我处持续缴纳赔偿基金,缴费金额为xxx万元

  四、请求和解人赔偿支付账号:xxxxxx

  开户行:xxxx银行

  五、请求和解人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XX公证处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XXXXXXXX  

    邮编:050000

  电话:0311-XXXXXXXX

  传真:0311-XXXXXXXX

  联系人:XXX

  石家庄市XX公证处

  XXXX年X月X日

关键词:

稿源:
责任编辑:张扬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