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公证电子快讯 2015年第3期

http://hbgz.hebei.com.cn/ 2016-01-14 14:40 河北公证网

  编者按:为确保中央事权粮食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我省中储粮直属库充分运用公证法律手段,申请办理代储粮食公证,据中储粮总公司北京分公司介绍,中央储备粮石家庄直属库等16家单位对储存在129个租赁点(委托库点)的中央事权粮食进行了权属公证,我省通过公证规范代储行为受到了中公协和中储粮公司的充分肯定。现将《秦皇岛市第三公证处关于为中储粮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工作流程及几点思考》和《张家口市宣化县公证处积极为中储粮直属库办理代储粮公证的做法》予以印发,供各公证处参考借鉴。

  秦皇岛市第三公证处

  关于为中储粮直属库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工作流程及几点思考

  2014年11月底,中央储备粮秦皇岛直属库的工作人员向我处申请对该单位存储于秦皇岛中泰裕丰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七个库房中21863.759吨玉米的所有权进行公证。因当事人无法明确表示申请办理何种公证事项,在听取申请人陈述后,考虑到国家粮食储备关乎国计民生,当事人申请对其存储于与其有合同关系的代储单位的国家储备粮进行再次确认公证一定有其深层意义和原因。我处本着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的精神,紧急召集处内几名公证员进行认真研究、仔细分析,决定引导当事人以保全证据的形式为其办理公证,并指派两名公证员办理,具体做法如下:

  一、理清申请人办证目的及与本公证事项存在的利害关系

  受理本公证事项时,我处了解到,申请人中央储备粮秦皇岛直属库将玉米存放于代储单位秦皇岛中泰裕丰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但与其他粮库的租赁关系不同,存放玉米的具体管理人员亦是由申请人指派,其办理公证的主要目的是确认代储粮食归属,将代储单位秦皇岛中泰裕丰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现场确认哪些仓库内的玉米只是替申请人代储,其没有所有权更无抵押、担保和清偿债务的权利确认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既然是对玉米的所有权的确认过程进行保全证据,那么存放“玉米”的真实性、玉米的数量及其所有权的确认过程就是本公证事项的重点审查内容。公证事项与其有利害关系是申请人申请办理公证的重要条件之一。本案中,申请人证明与欲保全的玉米有利害关系与我处审查玉米的来源是一脉相承的,并且理清玉米的来源也是确认玉米的所有权的关键所在。为此,我处要求申请人提供了粮食调拨文件及粮食跨省移库分库点对口计划表。此举,为申请人(存储单位)和代储单位(以下简称双方当事人)签署中央事权粮食确认书确认玉米的所有权归国务院所有埋下铺垫。

  既然申请人称其与秦皇岛中泰裕丰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存在代储关系,那么就要确认代储单位的主体资格(包括代储资格)及代储关系,保全现场,我处要求秦皇岛中泰裕丰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代储资格证明和仓储设施租赁合同、仓库平面图、检斤单等。由于事前的有效沟通,该项保全证据公证得到了代储单位的积极配合。

  二、对申请保全标的物的数量及质量的审查亦是确认过程的重中之重

  对于玉米的数量,我处对检斤单及库存粮油货位明细表进行了形式上的审查并依据其对玉米数量进行了核算。玉米的数量作为本案应重点审查内容之一,我处建议申请人,存储仓库若是长方体,应对其长、宽、高进行测量;存储仓库若是圆柱体,应对其直径、高度进行测量,取得的测量数据由专业人员依此估测仓储玉米的数量。此外,为确认存储“玉米”的真实性,应对每个仓库内的玉米逐一进行抽检。但申请人的代理人陈述,因欲保全的库位均由申请人单位派员负责现场看护、管理,如果玉米的质量、数量等出现问题,由其向上级部门负责解释,与代储单位无关,故要求通过实地查看七个仓库中的玉米现状并随机进行抽检的方式进行保全即可。

  三、现场对玉米现状进行保全,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粮食归属

  查看仓库平面图,了解申请人租赁的仓库的具体位置是现场保全玉米前的最后一道程序,随即本处工作人员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前往保全标的物所在地,逐一对七个仓库内玉米现状以录像的形式进行保全并随机对仓库内玉米进行了抽检。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双方当事人在中央事权粮食确认书上加盖公章并签名,双方共同确认所保全的玉米归国务院所有,代储单位无权进行抵押、担保和清偿债务。

  四、为确保证据保全过程完整、及时固定证据,我处建议申请人进行全程录像并刻录光盘附于公证书后。我处工作人员现场制作了工作记录,所有在场人员均在工作记录上签名进行确认。

  我处办理完该公证事项后,总结经验,有如下几点思考:

  1、办理本次公证,申请人仅要求对仓库中的玉米现状进行保全证据,未对存储仓库的长、宽、高、直径等进行测量,没有取得测量数据,无法为日后专业人员估测仓储玉米的数量留下重要依据。

  2、为把该公证事项“做实”,还应逐一对存储仓库内的存储粮进行抽检,以确认储存于仓库内的存储粮的真实性,切实保障中央储备粮没有流失。

  3、因我处办理上述中储粮保全证据公证尚属首例,经验不足,今后办理该公证时,应把谈话笔录制作的更加详细、内容更加周全,详细告知公证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风险。

  4、国家粮食储备单位如欲达到预防存储单位或代储单位将存储的粮食对外抵押、变卖等,保全证据公证书出具后,应在粮食存储现场设置专门的公告栏,将公证书的内容在公告栏内进行公告,这无论对存储单位、代储单位、还是第三人均能起到告知、警示的作用,以切实保障国家粮食不受损失。

 

  张家口市宣化县公证处

  积极为中储粮直属库办理代储粮公证的做法

  2013年2月在,我处对中央储备粮张家口直属库做公证回访过程中,了解到当时中央储备粮在全国许多地方发生了代储粮食安全风险的问题,导致了国家粮食的重大损失,一些人甚至都受到了刑事处罚。该库池主任提出了如何运用公证的手段保证粮食安全的问题。经过认真的研究探讨,我们提出了两种方案。第一种是办理代储合同公证,通过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粮食的安全。第二种是办理代储方的声明书公证,让代储方声明该粮食归中央储备粮张家口直属库所有,代储方保证不对该粮食私自进行处置,保证粮食的安全。但这两项公证都缺乏对抗法院的查封,一旦法院查封还需要提供其他的证据进行补充,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对抗。尤其是遇到胡搅蛮缠的申请执行人更是无法保证不被执行。另外如果代储方因为建设库房过程中或者是粮食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纠纷,更可能因为上述两项公证只是代储方自己证明可储存粮食是中储粮的,从而导致储存粮食所有权不清而被执行的风险。办理公证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该粮食的所有权归中央储备粮张家口直属库所有,不能因代储单位的经济纠纷,该粮食被错误执行,从而对国家粮食安全造成影响和损失。为此,建议由代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中储粮直属库有关负责人签订双方单位确认储存的粮食所有权归中央储备粮张家口直属库所有的《确认书》。公证处对整个过程进行公证,进行录像,并刻制了录像光盘,录像带原件和刻制的一份光盘保存于我处,另一方光盘附在公证书之后。后来,中储粮总公司根据公证处的《确认书》,又修改为《中央事权粮食确认书》,确认粮食归国务院所有。

  三年来,我处共为该库办理近30件代储粮公证,圆满的完成了该库代储粮食的确权公证,公证工作人员严谨细致、吃苦耐劳的工作精神受到了该单位的赞誉,这种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创新工作方式也受到了中央储备粮总公司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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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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