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人假证假人真证”频发公证员成“打假专业户”骗取公证书违法行为缘何难根除

http://hbgz.hebei.com.cn/ 2016-04-26 11:27 河北公证网

  记者 丁国锋 马超

  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即意味着国家证明了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在国际上,公证书得到了广泛承认,在国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

  由此可见,公证是来不得半点马虎的法定活动,公证书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强有力证据。然而,就是如此严肃的法定活动,却频频遭遇真人携带假证、假人携带真证企图骗取公证书以达不法目的的违法行为挑战。公证员无奈化身“打假专业户”,面临着巨大的职业风险却束手无策。 《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度调查。

  带着假死亡证明办理遗产公证

  小儿子冒充大儿子办房产公证

  2016年3月15日,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公证处在办理一起正常的遗产继承公证时,在调查材料阶段,发现当事人还有一个嫁到外地的妹妹,而当事人材料中却称自己是独生子女。原来,当事人为了私吞遗产故意隐瞒了妹妹的情况。

  记者从南京、常州、苏州、淮安、镇江等多地公证机构了解到,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类似的情况并不鲜见。假派出所证明、假死亡证明、假户口本、假户籍底档、假结婚证、假毕业证、假亲属关系证明……更有甚者连公证当事人都是“假”的。

  2015年冬,常州市民刘某的父亲不幸意外身亡。由于母亲早亡,刘某想将父亲生前独居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不过,依照继承法规定,刘某仍在乡下由其叔叔奉养的奶奶也是其父母房子的法定继承人。

  “我是父母的独生子,他们去世了房子理当给我,奶奶一直在乡下,和我们家也没什么来往,而且她年纪都那么大了,凭什么要给她?”刘某想不通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

  为了避免麻烦,顺利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刘某竟然找熟人以奶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名义开具了奶奶的“死亡证明”,证明奶奶先于父亲过世,并拿着该证明到常州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常州公证处受理后,核查员赴派出所对该证明进行核查,戳穿了刘某的谎言。

  另一起事例,则是假人真证。2015年3月,南京市民鲁女士带着自己的儿子到南京公证处办理房产委托公证,说儿子想把名下的一套房产委托给她处理并抵押这套房产。起初,对于公证员的提问,母子俩都对答如流,没有出现什么问题。然而,公证员在核对身份时,发现鲁女士的儿子是军人。部队对军人的着装外表是有严格要求的,但是眼前的这个儿子,虽然相貌非常相似,但是外表比较时尚,不仅长长的刘海几乎盖住了眉毛,耳朵上还有耳洞的痕迹。于是,公证员要求该男子提交其他照片比对。

  经过仔细观察,公证员又发现,证件照上的男子有招风耳,可是眼前这位男子的耳朵特征并不明显,但证件照片与本人有出入是常见的现象,也有可能是角度问题,因此公证员不敢确定,于是连续向男子提出了一连串关于部队的问题。

  “你们部队地址在哪儿,电话多少?”“你们政委叫什么名字?”公证员连续发问,小伙子慌张的神色让他彻底露馅,一时间不知如何作答开始支支吾吾说自己刚到部队不熟悉环境、不记得了。可是刚到部队的新兵怎么可能持有军官的证件呢?

  公证员越来越觉得可疑,一旁的鲁女士见状开始帮腔,说:“你们公证员问那么多干吗,我自己的儿子还能有假!你们这分明是刁难我们,今天要是不给我们办,我就投诉你。”

  面对当事人强硬的态度,公证员继续耐心劝说鲁女士母子,希望他们能说出实情,并表示如果真有什么困难,公证员可以帮助解决。如果继续执迷不悟采用欺骗的手段则可能上公证“黑名单”在行业内公示,给自己留下不良诚信记录,公证处可以拒绝为其办理公证。尽管公证员说明其中利害,但鲁女士仍一口咬定绝无作假。

  公证员随后进行调查发现,鲁女士的儿子在部队没有外出,眼前的这个男子,确实也是鲁女士的儿子。后经过再次耐心劝解,公证员得知,鲁女士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在部队,小儿子目前没有工作正打算与人合伙做生意,向母亲借钱。可能是偏疼小儿子,鲁女士准备拿大儿子委托她保管的房产证偷偷抵押,筹集资金给小儿子创业。本来两个儿子长相非常接近,年龄相仿,又是一家人,基本没有漏洞,但是没想到还是被公证员识破,公证也没有办出来。公证员劝解鲁女士,这么做不仅会带来巨大的家庭矛盾,也会让自己信用受损。鲁女士最终放弃办理公证。

  骗公证书行为频发多怀不法目的

  一旦行骗成功公证处将上被告席

  仅2015年,南京公证处全年办理各类公证87000余件,其中涉及到提供假材料或假人的约1029件;淮安公证处全年办理各类公证9400余件,其中涉及到提供假材料或假人的约282件。此外,在记者调查过程中,苏州、常州、镇江等地公证机构人员均表示,每年都有数十起乃至上百起骗取公证书的行为被及时制止。

  据南京公证处有关负责人介绍,骗取公证书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真人带着假证来办理公证,即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是其本人,但是其提交的材料有虚假的部分或者故意隐瞒的部分,这种骗取方式常见于出国留学公证、继承遗产公证等。

  “另一种是假人带着真证来办理公证,即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都是真的,但是当事人是冒名顶替的,这种方式常见于财产处置委托公证、合同公证、招投标公证等。”该负责人介绍说。

  淮安公证处有关负责人则表示,真人假证骗取公证书的行为,一般比较容易识破,一是有些假证制作较为粗糙或样式不对,经验丰富的公证员一看便知是假证,二是很多证件通过网络查询即可辨知真伪,方便快捷。

  “最不容易识别的是假人真证。即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拍出来的照片也是有差别的,更何况顶替者往往与真人长相十分相似,大多为亲兄弟、亲姐妹、堂兄弟、堂姐妹、表兄弟、表姐妹等近亲属、远亲关系。除了长相以外,顶替者大多对被顶替者的各方面情况十分熟悉,以至于在接受公证员询问时对答如流,所以很难识破。”该负责人表示,更有甚者是双胞胎弟弟来顶替其哥哥,公证员几乎分辨不出来。

  对于骗取公证书的目的,常州公证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有的是为了骗钱,比如借款合同公证,将虚假借款合同公证后拿着对方的钱就跑了;有的是为了骗贷款,比如财产公证,将虚假的财产资料公证后拿到银行去贷款;有的是为了骗财产,比如遗嘱公证,子女为争夺遗产而制造虚假遗嘱进行公证等。

  “总之,骗取公证书的行为是骗取者追逐利益的一种手段。他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公证书,而是为了拿着骗来的公证书作为法律证据去达到不法目的。”该负责人说,一旦骗取公证书的行为得逞,必将损害正当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一旦被侵害人发现,公证机构往往会坐上被告席。据了解,近年来,江苏省每年都会有大约两起骗取公证书的违法行为得逞,进而导致公证机构被告上法庭并赔偿被侵害人的案件。2016年1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一起公证赔偿案件,判决新沂市公证处赔偿被侵害权益人近30万元。这起案件涉及的公证类型即为借款合同公证,而骗取方式则是假人真证。

  面对骗证行为公证员手足无措

  违法成本低骗证人鲜有被追责

  频频发生的骗取公证书行为,以及一旦骗取成功后带来的赔偿风险,让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执业时必须小心翼翼,谨慎提防。

  骗取公证书行为缘何屡禁不止?

  公证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亦明确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的确是这么规定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公证员面对提供虚假材料或冒名顶替前来办理公证的申请人,只能将虚假材料没收并拒绝为其办证,一些申请人对此大吵大闹甚至辱骂公证员,而公证人员却无可奈何。”业内人士无奈地告诉记者。

  是否可以报警处理?

  业内人士表示,是可以的,但是往往因为这些骗取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不了了之。除非涉及到严重的刑事犯罪,否则一般公安机关对骗取公证书的行为人最多处以行政拘留几天或罚金的处罚,这对于骗取人而言“不痛不痒”。要知道,一旦成功骗取公证书,不法获利少则数千上万元,多则可能是一套价值上百万元的房产。

  “现有法律法规对于打击处理骗取公证书这一违法行为的规定较为笼统,而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又没有执法权,导致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很弱。违法成本太低导致此类违法行为有恃无恐,公证人员则苦不堪言、如履薄冰。”该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据统计,提供假材料或假人的行为,多发生在办理委托公证、借款合同公证、遗嘱公证等几类公证过程中,骗取公证书行为的最大危害不是公证机构以及公证人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是一旦骗取成功,对相关当事人利益及经济活动等秩序构成侵害。当然,骗取行为对公证行业公信力也会造成严重损害,外界会认为是公证处造假或者公证处审查不严,实际上公证机构也是受害者,有时的确是防不胜防。

  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负责人介绍,为切实遏制和减少骗取公证文书违法行为,近几年来江苏省公证行业采取了多项举措,如强化全员培训,提高公证员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建立公证当事人黑名单库,提高造假人的失信成本;配发公民身份证识别仪、高拍仪,震慑造假人;对风险较高的公证事项全程录音录像;联合公安部门,共同出台打击骗取公证文书行为的意见;和公安部门建立当事人户籍信息、有无犯罪记录等信息共享机制等。该负责人表示,今后,随着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有关办理公证过程中的欺骗行为,也会逐步纳入公民信用记录,加大惩戒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和房产、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开放相关当事人的数据,保障公证机构的调查核实,让公证员核实当事人材料更加准确便捷,同时还要加强技术防范,把骗取公证书行为堵截在源头。(转自2016.4.23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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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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