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常态下公证业务发展路径选择

http://hbgz.hebei.com.cn/ 2016-06-03 16:59 河北公证网

河北省藁城公证处 王有为

  新常态深刻揭示了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新变化和新特点,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基调,同时也给公证工作带来了新机遇和新挑战。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制重要组成部分以及与社会经济具有密切联系的公证制度同样面临着新常态。作为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为主要职能的公证制度也呈现出与司法调解制度融合化、公证业务信息化以及公证需求多样化的新特点。因此公证工作如何适应新常态所带来的变化和挑战已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新常态下公证业务发展的制度路径

  要建立公证制度与司法调解制度相结合的模式,在当前大调解格局下,诉讼率逐年攀升,司法辅助作用和减负作用效果却并不明显,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公证制度作为法律维权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特别是在继承公证业务中,公证人积累了更为丰富的法律调解经验,公证的专业性、亲民性和高效率性更为明显,公证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和调解建议更为当事人所认可。

  首先,要扩大公证调解的范围,以法定公证事项为基础,涵盖包括继承、合同、委托、声明、赠与、遗嘱、招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等在内的所有民事和经济类公证事项,并在新常态背景下不断丰富调解内涵。

  其次,要赋予公证调解法律效力,这是建立公正调解制度的关键,要从立法上予以确认公证调解书和法院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这样公证调解就可以和司法调解并驾齐驱,成为我国调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再次,要确立部分事项调解前置程序,把部分公证调解事项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当事人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进入诉讼程序,当然此类调解事项应为争议不大,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的简单矛盾纠纷,以节约司法资源。

  最后,要建立健全公证调解机制,包括公证调解复查机制和日常工作机制。前者为防止争议和纠纷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后者为提供公证调解建立保障机制,以使公证调解发挥更大的社会作用。

  二、新常态下公证业务发展的信息化路径

  要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平台引领公证业务快速实现信息化。在公证业务中大数据发挥的作用更为明显,每个数据的生命周期,从数据产生、传输、储存再到数据研判、分析、应用,会涉及数据生命周期的全过程,但从大数据角度分析,虽然重点在于对数据的研判、分析和运用,并因此获取凭直觉难以发现的有价值的信息,但仍基于数据的传输、收集、储存为前提,因此数据生命周期的前期阶段仍具有基础性地位。以上海为例,仅2013年前11个月,全市21家公证处就已受理了各类公证51.1万件,同比增长7.3%,[1]对出现如此大量的公证案件中,其中有价值的信息往往被我们所忽视,对之收集、储存并进行有效的归纳和分析,可以总结出当地乃至全国的公证业务发展规律。因此对于公证业务的信息化建设要做到:

  首先,要进行公证数据的信息库建设,当前我国已建立了遗嘱公证平台,对于遗嘱公证事项的准确性得到了有效保障,但对于其他公证事项的分类数据库建设却停滞不前,严重阻碍了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公证数据信息库的建设对于公证实现无纸化办公和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要实现公证机构自身的档案信息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公证档案的查询和利用越来越频繁,公证机构要加强对公证档案的科学化管理,利用现代信息化网络技术,加强对档案资源数据的重组整合,对公证档案实施数字化和信息化管理,利用大数据平台,提供网上查询和公证机构之间信息共享业务。因此要使公证机构自身内部实现档案信息化建设,对于自身办证、查询效率以及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都具有重要作用。

  最后,要实现与其他部门信息平台的对接,可以建立和公安、民政、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对接,实现信息共享,以提高公证效率,简化公证程序,进一步扩大简政放权的力度。

  三、新常态下公证业务的自我革新路径

  面对经济新常态所带来的社会新变化,公证机构必须进行自身业务革新,以更好地发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同时面对人们公证需求的多样化以及法律服务的精细化和个性化,公证机构也必须与时俱进满足人们日益需求的法律服务。要从立法上增加新的公证业务,《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公证机构的公证事项,第十二条规定了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事务,但立法通常落后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发展。公证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的重要一员理应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服务于我国的法治化建设,因此应在立法中允许公证机构开展一些除公证事项之外的一些附加服务。比如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咨询;代写各种法律文书;接受当事人的代理和委托参加调解和仲裁活动;以及接受当事人委托代办一些专业性较强、程序复杂的业务,比如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金融产权的过户登记等。通过公证业务的自我革新和拓展,以更加积极有为的姿态,更好的服务于当今社会的法律需求,为我国的法治化进程贡献应有的力量。

  公证业务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高低的重要方面,随着经济新常态所呈现的新变化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公证服务作为当前社会法律服务的重要载体,肩负着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任。对于当前公证业务所呈现出的与司法调解制度融合化、公证业务信息化以及公证业务需求多样化的新特点,公证业务必须与时俱进从制度上改进,信息上优化,加大自我革新力度,从容自觉适应新常态。

  参考文献:

  [1]刘健,孟伟阳.民利为,重思深行远-十八大一年来:上海公证行业积极探索惠民便民新举措.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312/23/content_5151725.htm?node=20908.201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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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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