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公证——前置化解不动产物权流转纠纷

http://hbgz.hebei.com.cn/ 2016-06-03 17:24 河北公证网

河北省邯郸市赵都公证处 杨燕杰

  有幸跨入这个圈子,结识到各位优秀的法律人才,遇上各类纷繁复杂的法律事件,学到门类齐全的法律知识,看着自己一天天的进步,像一棵刚刚萌芽的小草不断成长,沐浴阳光雨露,感恩于领导一路关怀和同事们的悉心帮助,遇上难题不再畏怯,不再忧虑。在北京培训的短短几天,得到各位公证老师的谆谆教诲和全国各地公证同仁的深切交流,受益匪浅。现就自己成长途中的一个案例与大家分享: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一对中年夫妇走进了邯郸市赵都公证处的办证大厅,经了解得知中年男子李某风想立刻申请办理继承父亲李某生前遗留在邯郸市丛台区的一处房产的公证,因为他们夫妇二人急需卖房用钱给孩子出国留学做保证金。他向本处提交了死者的死亡证明、房产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通过亲属关系证明我了解到李某风有一个弟弟且于其父亲去世之前去世,还有一个妹妹健在,母亲张某也健在。李某风的奶奶于其父亲去世之前去世,但李某风的爷爷于其父亲去世之后去世。所以,李某风仅向本处提供上述材料无法对其办证申请给予受理。通过我的耐心解释李某风才认识到继承房产不仅仅是他一个人的事情还涉及到他的弟弟,妹妹,母亲,以及他的姑姑、叔叔等亲属。

  办证过程

  在此项公证的办理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提交申请公证的过程中忽略了相关的遗产继承人李某风的母亲、妹妹、姑姑、叔叔、外甥,我在了解情况后及时和当事人沟通,耐心为当事人解答相关法律规定,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当事人及时通知了其他遗产继承人。此外针对当事人所遇到的现实困难,其姑姑因在外地而且身体欠佳不便前往本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遗产的手续,我建议当事人的姑姑在当地的公证处办理一份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公证,解决了当事人的难题。

  当事人准备好手续后,向本处提出办理继承公证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提交了公证相关材料。我仔细审核材料后受理了此公证,我处公证人员亲自到开具亲属关系证明信的单位调查核实。之后经过初审、草拟公证书、审批、制证一系列程序,最终使当事人顺利的办完公证,房产及时得到过户,同时也保障了所有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这是一起比较复杂的继承公证,在这起案件中涉及到本位继承、代位继承、赠与以及《婚姻法》的相关内容。

  1.死者李某于2011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的一半应为李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由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继承,即李某的妻子张某、李某的父亲(李某的母亲先于其死亡)、李某的两个子女共同继承(李某的一个子女先于其死亡);

  2.李某风的弟弟于1995年因车祸去世,由于其去世时其父亲李某健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因此,李某风的弟弟应继承的上述遗产份额由其儿子(李某风的外甥)代位继承;

  3.死者李某的父亲于2013年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其应继承李某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李某的父亲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其剩余的两个子女共同继承(李某风的姑姑和叔叔);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遗产继承人张某、李某风的妹妹、姑姑、叔叔、外甥均表示放弃各自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所以死者李某的遗产由李某风继承;

  5.属于李某配偶张某的财产份额,张某与儿子李某风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至此,一起复杂的遗产继承得到了圆满解决。

  办证心得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人民群众私有财富的日益积累,相伴而来的是民众对私有财产权利确权方式的意识的不断增强。大家在注重获得财物实体的同时更注意如何取得相应法律方式的认可,以此从根本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日后的纠纷出现。

  在本公证案例中就有所体现。本案是众多普通继承权公证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它除了涉及到普通继承权外,还涉及到了代位继承、转继承。在一般民众看来自己父母的遗产理应由自己的家庭成员继承,跟自己家庭成员以外的人没有关系,但殊不知一不小心就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除了本位继承还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针对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继承人确定的范围也就有所差异。当事人在提交公证申请材料时一定要注意写清家庭成员的关系以及相关去世人的去世时间以免遗漏了遗产继承人,如有遗漏不仅使自己无法顺利办理公证还侵犯了他人的继承权。在本案中通过公证帮助当事人完成了房产继承关系的认定,遗产权属得到确认,结合赠与公证最终使当事人顺利完成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继承关系的认定在公证业务中属于常规业务,但意义重大,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每一份继承就是一次权利的流转,经过确认的权利流转通过产权变更后才能使权利人真正获得财产所有权,继而权利人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财产权利处分。公证所发挥的特殊作用就在此。一方面,《公证法》确定的公证机构的性质和证明力决定了公证在确认法律关系方面独特的作用,免去了当事人在对遗产继承没有纠纷的情况下确权的繁琐程序;另一方面,房产等相关部门要求待变更的产权关系要经过公证机构确权和认可才能进行产权关系变更,公证在其中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为预防纠纷、有利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保障。在日益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需要充分发挥公证的作用,通过自身的法律职能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排除纠纷隐患,同时也可以指导当事人采用正确的公证方式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和继承权,只有这样才能使公证真正深入人心,体贴百姓冷暖,实实在在的为老百姓服务,使公证更好的为法治和谐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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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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