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为民办实事
“我做的群众最满意的一件事”征文(四) 唐山市华忆公证处刘媛媛
记得那是一个盛夏的午后,一位女士打来电话:其配偶刚刚过世,丈夫生前在医院常年卧床不起,长期住院所产生的巨额医疗费用令家人不堪重负,现已入不敷出,情急之下她决定将家中唯一的车辆卖掉筹款用于缓解生活压力,但当时该车登记在过世的丈夫名下。根据车辆管理部门规定,二手车交易必须车主亲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现这位女士一筹莫展,想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该女士来到公证处,我告知她办理正常的车辆继承公证即可。但经详谈得知:一、死者的法定继承人除了配偶、独生女之外,尚有母亲健在,可母亲是位卧病多年的植物人患者,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二、车辆是天津管辖牌照,按当地政策,车主必须亲自到场方可办理卖车手续。这位女士听后急的流下了眼泪,称急等卖车筹钱渡过生活难关,真不知道还有哪个部门可以解决。 为了帮该女士解决家庭困难,我向处领导进行汇报。鉴于情况特殊,经处务会研究商榷认为,该公证的难点在于被继承人母亲的监护和继承权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植物人应当视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权问题。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确定好监护人,可以为被监护人利益行使监护权,办理共同继承公证。从民法法理和原则上来看,植物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现在急需用钱,只要卖车所得钱款各归其主,没有损害各自合法权利,这种善意的行为,法律是认可的。 基于此,我为这位女士和其婆婆办理了汽车共同继承权公证和家庭遗产分割协议书,被继承人母亲的所有直系亲属签订了监护协议,共同商定由老太太的女儿作为监护人,保证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所得车款收益用于其母亲治疗医疗花费,不挪作他用,这样既没有损害被继承人母亲的利益,也为被继承人的配偶解决了实际生活难题。凭借公证书使车辆最终顺利过户。这位女士及其婆婆的近亲属对公证处都表示非常感激。 我们的服务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困难,该女士为我们公证人员送来了锦旗,写到:“为民办实事,人民好公仆”。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各界出现了很多“最美”的典型。如“最美司机”、“最美教师”等。为此我想,我们每个公证员,也应该成为生活中的“最美”。把“最美的笑容”、“最美的服务”和“最美的品质”,展现给人民群众。在自己的岗位上闪光,为公证事业增色。(唐山市司法局公证工作指导处推荐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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