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亲情的赠与合同
——河北省沧州市渤海公证处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 某天,王女士来到我处称,她与马某2005年经人介绍结婚,2007年生育一女马某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女士父母出资给二人购买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俩人名下。2011年二人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该房产没有进行分割,现在10多年过去了,跟前夫来往不多,房子产权还登记在前夫名下,且房子是自己父母出资,就来公证处咨询,能否将产权变更为自己所有。公证员听完王女士的讲述后,告诉王女士,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或婚姻关系解除后,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分配、债务承担及子女抚养等事宜可以签订书面协议,王女士如果想分割这套房产,需要和前夫一起来公证处签订一份协议书,双方协议将上述房产进行分割,归王女士所有。第二天王女士和前夫马某还有女儿一起来到公证处,马某迟迟不予理睬王女士,对于处分房产给王女士一事未置可否,由于多年未见女儿,马某甚是想念,故借机和女儿说话,套近乎。王女士心急如焚,情绪开始暴躁,通过双方交流公证员了解到,马某认可房子是王女士父母出资购买,自己也没有理由再占据房产,但考虑到王女士再婚,孩子又未成年,由王女士抚养,马某担心将房产给王女士后,王女士将来把房子卖掉不会用于孩子的教育、生活,彼此缺乏信任,所以迟迟犹豫。公证员了解后,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可以随意撤销的,除非符合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建议王女士和马某将房产一起赠与女儿,而不是约定归二人任何一方。同时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在女儿未满18周岁之前,法定代理人即王女不得出售、赠与女儿的房产,等到女儿成年后有自主选择权时由其自主决定,这样即便王女士在女儿未满18周岁之前出售、赠与这套房产,马某也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要求返还赠与的房产。马某听公证员讲完后,决定立马签字,王女士对这个方案也表示认可。同时公证员还告知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证机构无权直接认定法定撤销权是否成立而予以撤销。马某和王女士在公证员的帮助下,对起草的赠与合同深表认同,当场确认签字。至此,一场离婚十年之久的不动产未分割纠纷,在公证员的调解下,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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