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公证”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提存公证案
——河北省石家庄平安公证处白立锋、马丽辉 【案例简介】 王某某生前是河北某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9年XX月XX日,王某某在某中心车间改造施工中死亡。王某某父母均已死亡。王某某与原配妻子离婚后未再婚,仅有一个年仅10岁子女王小某。王某某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弟弟。在正定县巡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王某某的兄弟、前妻与河北某工程有限公司经过反复协商沟通,先后达成《协调协议》、《关于落实王某某工亡调解协议备案录》,河北某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向王某某的子女王小某支付补偿款797763元及爱民费102237元,即一次性支付给王小某900000元(玖拾万元整)。但是这笔款项由谁支取、如何保管、如何使用,王某某的兄弟和前妻互不信任,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河北某工程有限公司更不是放心打款给任何一方。 【公证过程】 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王小某的权益,正定县巡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祁某某与公证员马丽辉经过商讨,建议双方以公证提存的方式解决上述难题,并起草了《提存协议》。《提存协议》大致内容为:同意河北某工程有限公司将款项打入公证处提存账户并详细约定了提存款的支取方式:1、王小某未满18周岁前,原则上任何人不得支取此款项。如出现确需使用上述款项支付王小某医疗、学习等方面费用的情况。由协议人共同协商,凭诊断证明、录取通知书等足以证明需要支取费用的证明材料,由三名协议人共同支取。若三名协议人中任何一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其余的协议人凭相关证明材料支取。出现王小某确需支取上述款项的情况,各协议人均应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若任何一方恶意不配合,其他协议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凭生效判决支取所需款项。2、王小某满18周岁后,其可以自主支取上述款项及其相应利息,任何人不得干涉。王某某的兄弟和前妻对调解员和公证员的方案非常满意,当天就签署了《提存协议》,并将协议提交给了河北某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看到提存协议后,也没有了后顾之忧,顺利的将款项打入平安公证处的提存账户。补偿款存入了公证处的提存账户,王某某的兄弟和前妻既帮王小某争取到了补偿款也同时解决了补偿款保管争议。《提存协议》中款项支取的约定,能够防止补偿款的不当使用,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王小某的权益。公证处还将款项存成了定期,这样王小某可以多领取一些利息。 【产生效果】 公证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具有防微杜渐、完善法律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经济稳走和社会的安定团结的职能作用。公证的专业化及公信力为巩固人民调解的成果加上了一道保险,两者的结合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优势,为铸牢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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