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转继承公证案
遗嘱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转继承公证案 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 张宇 史玉娟 案例简介 2023年2月8日,许某娇及其母亲张某兰来公证处咨询继承公证事宜,二人向值班公证员讲述:许某娇的祖父许某香与祖母李某荣系原配夫妻,分别立有公证遗嘱:将他们夫妇共有的一套拆迁安置房留给了许某娇的父亲许某义一人所有。许某娇的祖母李某荣于2020年去世,祖父许某香于2022年10月去世,父亲许某义于2022年12月死亡。祖父母共生育有五个子女,除许某义外还有两个儿子先于两位老人死亡,其中一位已故儿子的女儿也先于两位老人死亡。现在开发商已经开始陆续为住户办理房产证了,她们不知道公证遗嘱还算不算数,也不知道如何往下走手续。 一、案件难点及法理分析 (一)需要对两位老人所立遗嘱进行检认,确认所立遗嘱是否是最后一份有效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两被继承人一个于民法典生效前死亡,一个于民法典生效后死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两人所立遗嘱效力认定适用法律及规定均不同。根据民法典生效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因李某荣在民法典生效前死亡且立有公证遗嘱,需要核实李某荣所立公证遗嘱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因许某香在民法典生效后死亡,需要核实许某香是否在民法典施行后立有新遗嘱,如有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需要核实立遗嘱人死亡时是否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虽然民法典赋予立遗嘱人在较大范围内有充分处分自身财产的自由,但为防止立遗嘱人因个人偏爱、恣意、厌恶、憎恨等因素,把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绝对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必留份制度。该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即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结合该公证案例,立遗嘱人死亡时可能存在未成年的代位继承人曾外孙子女。 (三)许某义按照遗嘱应当继承父母的遗产份额是否属于许某义与张某兰的夫妻共同财产。 对转继承的客体,学说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转继承只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即转继承人承继的是被转继承人的继承权,因此不应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视为其同配偶的共同财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转继承所转移的不是继承权,而是遗产所有权,即转继承人承继的是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因此应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作为其与配偶的共同财产。能否正确认定转继承的性质,关系到被转继承人的配偶和其他转继承人的切身利益。 二、实务操作 (一)核实被继承人以及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情况,为遗嘱检认以及后续继承办理夯实基础。 当事人提供了许某香的档案材料,该档案中虽有子女以及孙女的记载,但缺乏详实的记载。有些材料难以提供,公证人员经多方走访核实,确认了立遗嘱人的继承人情况。 (二)向各利害关系人核实所立遗嘱的情况。 公证员首先登录全国公证信息平台,查询到立遗嘱人仅立有该公证遗嘱,再无其他公证遗嘱的记录,也不存在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之后公证员向各利害关系人进行了有无其他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核实。遗嘱继承人许某义也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由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曾外孙张某作为代位继承人在许某香死亡时刚满13岁,属于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但必留份制度要求的是必须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二者缺一不可。经向代位继承人张某的法定监护人以及其他亲属核实,得知张某虽属于未成年人确实没有劳动能力,但家人把他照顾的很好,属于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因此,两位老人所立遗嘱并不违反必留份制度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三)询问转继承人对遗产的意思表示。 许某义的配偶张某兰表示,公婆的意愿是让其爱人许某义一人继承遗产,因此遗嘱表述为让许某义一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她对此认可无疑义。并且在她爱人重病的时候,她们夫妇约定这套房产就是要给女儿许某娇,她愿意放弃房产的一切让女儿继承。 综上所述,因遗嘱继承人许某义在立遗嘱人死亡后,于遗产分割前死亡且没有放弃继承,许某义应当继承李某荣、许某香的遗产份额,可以由许某义的女儿许某娇继承。 三、办证体会 本案中被继承人子女众多,包括被继承人夫妇在内共去世了六位亲属,被继承人、继承人共涉及五个家庭、四代人。其他继承人均能积极配合进行遗嘱检认已属难得,如果因材料提供让当事人之间发生不睦甚至影响办证进度实属不该,因此对当事人难以提供的证明材料,公证人员要主动作为,通过公共信息共享和公证人员的主动调查核实方式,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减轻群众办证负担的同时,又能保证办证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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