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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涉及四代人、五个家庭、七个去世亲属的继承公证

//hbgz.hebei.com.cn/ 2024-07-17 09:32 河北公证网

一件涉及四代人、五个家庭、七个去世亲属的继承公证

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 张宇 史玉娟

案例简介

2023年3月13日,有五个家庭的代表向燕赵公证处咨询继承公证事宜,当事人向值班公证员讲述基本情况:被继承人陈某与刘某是原配夫妻,共生育有五个子女。长子、次子、三子均已去世,长子的配偶及独生子也已去世。两位老人遗留有五套房产,其中两套已经过户给了两个子女的家庭,现在剩余三套房产要分别过户给另外三个子女的家庭:即女儿刘某霄、长子的孙子刘某涵、三子的儿子刘某翔。次子刘某勇先于两位老人去世,其名下也有一套房产需要过户给他的配偶李某芳,各个家庭均同意分配方案能积极配合。被继承人以及去世各方均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经公证员总结梳理,各亲属的死亡先后排序为:长子刘某泽、次子刘某勇,被继承人陈某,长子刘某泽的独生子刘某辉,被继承人刘某,三子刘某苍,长子刘某泽的配偶陈某巧。2023年3月16日,刘某霄、刘某涵、刘某翔、李某芳等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一、案件难点及法理分析

(一)对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以及各去世人的继承人情况的审查。

该继承公证案涉及在世继承人、转继承人众多,需查清被继承人陈某、刘某的婚姻家庭情况,长子刘某泽与陈某巧的婚姻家庭情况,次子刘某勇的婚姻家庭情况,三子刘某苍的婚姻家庭情况,孙子刘某辉的婚姻家庭情况,共计五个家庭。被继承人、继承人涉及四代人,去世亲属共七位,代位继承人甚至出现了曾孙子。

(二)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如何处理。

陈某巧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是基于儿子刘某辉代位继承祖母的遗产,刘某辉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他的继承人。陈某巧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此时又发生了转继承,陈某巧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她的继承人。陈某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她的孙儿即代位继承人刘某涵。刘某涵只继承一套房产,若刘某涵以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书方式放弃剩余房产的应继份,则涉及陈某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参与到继承关系之中,造成案件复杂化。

三子刘某苍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未放弃继承,其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他的继承人。刘某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他的配偶孙某芝以及儿子刘某翔。刘某翔只继承一套房产,如果他自愿放弃剩余房产的应继份,如果孙某芝自愿放弃所有房产的应继份。则涉及剩余房产的继承,刘某苍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他的第二顺序继承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制度,但该规定有辈数限制,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而非晚辈直系血亲。刘某苍的大哥刘某泽以及侄子刘某辉均先于刘某苍死亡,刘某涵不是刘某苍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因放弃继承声明应为无相对人合意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如果采用传统的由继承人、转继承人以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书方式表示放弃继承应继份,一是导致被转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参与到继承案件中。二是本案中李某芳不是被转继承人刘某苍、陈某巧的继承人,刘某霄、刘某翔均不是被转继承人陈某巧的继承人,刘某涵不是被转继承人刘某苍的继承人,会出现被转继承人的应继份不能由上述继承人继承的问题。

(三)被转继承人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是否涉及夫妻共同财产。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将转继承客体表述为“其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将转继承的客体表述为“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被转继承人的应继份存在不同理解。

在本案中,被转继承人刘某辉与王某敏系夫妻关系,被转继承人刘某苍与孙某芝系夫妻关系,继承发生时,二人都处于已婚状况。司法实践中,转给转继承人的应继份,是全部份额还是扣除被转继承人配偶所剩余一半份额存在争议。

二、实务操作

经公证人员十余次的调查取证,主动收集材料十余份,查清了相关继承人的情况:陈某、刘某、陈某巧的父母均先于各自子女死亡。陈某、刘某系原配夫妻,共生育五个子女,长子刘某泽(死亡),次子刘某勇(死亡),三子刘某苍(死亡),女儿刘某霄,四子刘某满。长子刘某泽与陈某巧(死亡)系原配夫妻,生育独子刘某辉(死亡)。刘某辉的继承人为配偶王某敏,独生子刘某涵,母亲陈某巧丧偶后未再婚,她的继承人为代位继承人孙子刘某涵。刘某勇的继承人为配偶李某芳,独生子刘某兴。刘某苍的继承人为配偶孙某芝,独生子刘某翔。

继承协议,可以包含当事人对遗产的放弃继承,对所有权的放弃、赠与、折价补偿,对分割共有财产权利的放弃,让渡自身对某些遗产的应继份换取对方某些遗产的应继份给自己或者他人等内容,具有灵活、易操作的特点。综合考虑本案实际,在各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最终采用由各继承人以及转继承人签署继承协议,以意思合意确定遗产归属的方式实现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

三、公证效果

在前期接待咨询时,当事人对办理公证存在畏难情绪,虽然家庭和睦,但法律关系复杂,因证明材料难以凑齐,已做好诉讼准备。得益于公证员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分析各类法律关系,研判最佳公证方案,确保适用法律正确。各继承人凭继承协议公证书顺利实现了房产过户,我处优质、高效、便民的公证服务受到了当事人好评。

四、办证体会

对疑难复杂的继承案件,适宜以遗产分割协议的方式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公证人员应以当事人的需求为主导,设计符合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愿,切实解决群众问题的继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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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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