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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养子女的继子女接受遗赠公证案

//hbgz.hebei.com.cn/ 2024-07-17 09:35 河北公证网

立遗嘱人养子女的继子女接受遗赠公证案

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 张宇

案例简介

赵某与李某铭系原配夫妻,二人未生育子女,收养一子李某喜。李某喜与武某系再婚夫妻,李某喜系初婚,武某再婚前的女儿李某随母改嫁当时八岁,李某喜与武某婚后生育一子李某海。李某喜于1986年下落不明,后于1993年被派出所注销户口按非因公死亡处理,李某喜的儿子李某海于2001年走失,后于2017年被宣告死亡。武某中年丧夫,一心照顾公婆没有工作,公公李某铭于1992年死亡,儿媳武某于2012年死亡,婆婆赵某于2015年以百岁高龄去世。随武某改嫁的女儿李某多年来一直照顾祖母赵某,赵某生前立有代书遗嘱:因孙女李某长期与我共同生活,照顾我相依为命,在我死后房产全部归孙女李某继承所有,任何人不得抢争。

一、案件难点及法理分析

(一)对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情况的审查。

本案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养子女、继子女、代位继承、宣告死亡等法律规定。因收养行为,赵某与李某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武某再婚后,其女儿李某与继父李某喜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了扶养关系应为李某喜的继承人。赵某的养子李某喜以及孙子李某海先后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因为宣告死亡不等于一定死亡,不排除二人还在人世重新出现的可能,也不能排除李某海下落不明期间生育子女的可能。

(二)李某是否属于被继承人赵某的法定继承人,这关乎赵某的代书是遗嘱还是遗赠的判断。

李某是被继承人赵某养子的继子女,并非属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从法律上讲李某与继父李某喜形成了扶养关系,互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从事实上讲李某也长期赡养祖母,但李某是否属于被继承人赵某的法定继承人需要根据当时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给予判断。

(三)如何对赵某所立遗嘱进行检认。

本案中,赵某所立遗嘱为代书遗嘱。公证员需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代书人、见证人的资格;赵某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该遗嘱是否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以及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遗嘱生效时,立遗嘱人是否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赵某是否立有遗赠扶养协议,是否立有其他遗嘱。

二、实务操作

(一)审查被继承人赵某的继承人情况。

根据当事人李某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公证员走访社区、邻居等证人核实,赵某的养子李某喜以及孙子李某海先后因失踪被宣告死亡,赵某丧偶后早年由儿媳武某照顾,晚年由孙女李某照顾,赵某的兄弟姐妹也先于赵某死亡,赵某的确没有其他亲人。李某喜除了亲生子女李某海,继女李某,再无其他子女。经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等部门核实未发现李某海有婚姻登记的记录;也未发现李某海有子女。

综上所述,虽然李某海于2001年就已失踪,但家人拖了很久才走诉讼程序,最终李某海于2017年被宣告死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李某海的死亡之日,因此李某海为赵某的代位继承人。

(二)判断李某是否为赵某的继承人,准确定位遗嘱性质。

根据当时的《继承法》第十一条关于代位继承制度的法律规定,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继承法》第十一条以及该司法解释并非留有余地的列举,作为代位继承人的情形已被列举殆尽,已无例外情形,排除了被继承人的子女(亲生子女、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即使形成扶养关系)代位继承的可能,可知李某不属于被继承人赵某的代位继承人。

武某作为丧偶儿媳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如果武某后于赵某死亡,武某作为赵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毫无争议,但因她先于赵某死亡,继承法中代位继承的条件之一是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因此不存在丧偶儿媳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况。

李某的弟弟李某海被推定后于被继承人赵某死亡,李某海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且未放弃继承,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转继承的法律规定,李某海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了他的继承人。如果李某海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李某海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李某为转继承人。转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继承人的继承人,而不能得出转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结论。

综上所述,虽然李某作为继子女对祖母赵某尽了赡养义务,但因她不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不能因此主张代位继承权,即使遗嘱中表述为让孙女李某继承,但结合本案实际李某作为非法定继承人,只能以接受遗赠的方式取得遗产。

(三)对被继承人赵某所立遗嘱进行检认。

经询问代书人和见证人均证实赵某立遗嘱时精神状况不错,说话交流不成问题,有行为能力,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三人均具有见证能力,跟受益人李某无利害关系。同时也给受遗赠人李某证明,李某在知道受遗赠的法定期间内,作出了接受受遗赠的表示。经公证员登录全国公证信息平台,未查询到赵某订立公证遗嘱、公证保管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经向邻居、同事、好友、居委会核实均证实立遗嘱人赵某长期由李某照顾直至百岁高龄。

三、公证效果

人们常说久病床前无孝子,但从该公证的办理过程,我们看到了向上而生,向善而为,向美而行的美德,养老爱幼这一优良民族传统;看到了公证在家事领域服务的职能优势,以专业视角对遗嘱真实性和有效性作出判断,在无亲无靠的老人安享晚年后,也要让好人有好报,充分保护遗赠人和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助力双赢局面的实现,彰显公证为民的社会价值。

四、办证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虽然本案中,李某按照接受遗赠的方式取得了赵某所留房产,但立遗嘱人订立非公证遗嘱时,公证人员并不在场,对遗嘱真实性的审查存在诸多困难。但公证员的职责就是以工匠精神勤勉尽责,谨慎执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时,做到于法有据,于情有理,在法律框架下带着感情妥善处理群众诉求,按照公证程序规则,以当事人之真意,发现法律之事实,排除合理怀疑后,确认遗嘱效力,解决群众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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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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