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办放弃继承声明公证 助力被继承人财富传承
巧办放弃继承声明公证 助力被继承人财富传承 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 张宇 案例简介 被继承人吕某静因病死亡,在外地某银行遗留有存款,吕某静的母亲郑某健在,但因身体原因不便去异地配合女婿王先生办理继承公证,郑某自愿放弃继承吕某静所留存款,要求公证人员上门为其办理放弃继承声明公证。 我处公证员张宇通过第一次上门与郑某细致耐心的交流,了解到郑某一共去世了三位亲属,按照死亡顺序,分别为她的女儿吕某静、配偶吕某钧以及长子吕某林,长子有两段婚姻,有一子,一继女。女儿吕某静死亡后,郑某和丈夫曾经就女儿吕某静所留遗产,办理过放弃继承声明公证,这笔存款是最近银行联系家属才知道的,属新发现的遗产。郑某表示就女儿所留存款,儿子所留房产,她自愿放弃继承,麻烦公证人员下次上门办理该公证。 一、案件难点以及法理分析 (一)准确列明被继承人所留遗产 郑某及其爱人在女儿死亡后,办理过放弃继承声明公证,当时不知道该笔存款的存在,故没有列明,导致女婿现在办理存款继承公证时还需要其他继承人配合,又因吕某静的父亲吕某钧已死亡,导致更多的转继承人加入到了该继承案件。可见在遇到被继承人所留遗产复杂,很容易有遗漏的情形时,概括性全部放弃继承更有可操作性。但本案中郑某表达的是对具体所留遗产的放弃,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公证员应尊重申请人的真实意愿,在法律文书上写明是对被继承人的那些具体遗产放弃继承,为避免法律文书中对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的遗漏,应提示当事人遗产的范围,特别是不能忽视被继承人配偶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 (二)准确表明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法律关系,在转继承案件中,不能忽视被转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本案中,郑某对其长子吕某林的遗产继承身份简单,郑某仅是被继承人吕某林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郑某对其女儿吕某静的遗产继承则具有三层身份,一是吕某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二是被转继承人吕某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三是被转继承人吕某林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及继承开始后的继承顺序。同样在涉及转继承案件中,被转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应按上述规定处理。例如,出现被转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的情形,则被转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应转给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如果被转继承人吕某林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吕某林应当继承的遗产应转给他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吕某静在世的兄弟姐妹对吕某静的遗产继承具有二层身份,一是被转继承人吕某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二是被转继承人吕某林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三)核实郑某的长子吕某林与继女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 本案中如果吕某林与其继女形成了扶养关系,则该继女不仅是吕某林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还同时是吕某静以及吕某钧遗产的转继承人。因此,最好在各方均无异议的情况下,为该继女办理放弃继承声明公证,避免日后办理吕某钧的遗产继承公证时,再对该继女的转继承人身份产生否定评价,质疑之前公证书的公信力。 二、实务操作 首先,需要理清吕某静的继承人以及转继承人范围,指导当事人调取人事档案、死亡注销证明等材料。向各利害关系人释明,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话,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吕某林再婚时该继女尚未成年随母亲与继父一起生活形成扶养关系,为该继女办理了放弃继承声明公证。 其次,为防止法律文书中对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的遗漏,公证员联系了郑某的女婿以及儿媳,向他们讲解了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等法律知识。因吕某静在公婆之间死亡,让女婿认识到吕某静的遗产,还包括他在吕某静死亡后办理法定继承公证所得的一套房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该案例中吕某静的配偶王先生取得其父母遗产的时间,既不是办理公证的时间,也不是去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继承过户转移登记的时间,而是王先生父母死亡的时间。因王先生父亲死亡时,王先生与吕某静系夫妻关系,上述房产中王先生法定继承其父亲的遗产份额属于王先生与吕某静的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正确表述放弃继承声明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法律关系,具有多层身份的不能有遗漏。因为继承顺序具有排他性,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从法理上讲只有被转继承人吕某林的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前提下,吕某林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选择继承或者放弃继承。为解决此逻辑问题,需要在法律文书中,列明被继承人以及各被转继承人的死亡时间,表明声明人基于所有继承关系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均自愿无偿、无条件地放弃继承,并绝不反悔,则把其享有的继承遗产的各种身份均包含在内。 三、公证效果 本案从一开始郑某认为,仅需她办理一件涉及存款的放弃继承声明公证,到公证员深挖案件信息,帮忙理清家庭关系,提供合理化建议,确定最佳公证方案,遗产范围除了存款,还有一套在女婿王先生名下法定继承所得的房产。在继承人、转继承人自愿的基础上,办理了数份放弃继承声明公证,避免转继承情况的再次发生,扩大了延伸服务的范围,助力了异地公证同仁继承公证的顺利办理。 四、办证体会 办理该类公证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最佳的公证方案,为将来继承公证的办理夯实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考虑的不仅有财产因素,还有感情等因素。允许当事人可以放弃全部遗产的继承,也可以放弃部分遗产的继承,更有利于继承法律关系的灵活变通,发扬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道德风尚,并能促进家庭和睦。如果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就是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所有遗产,办理概括性的放弃继承声明公证,可以避免法律文书中所列遗产的遗漏。 因为我国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遗产登记及清理制度,让当事人在不知道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的真实情况下,作出放弃全部遗产的意思表示,会引发道德危机,造成个别继承人为多继承遗产,故意隐瞒实情,欺骗、误导其他继承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放弃全部遗产的意思表示,会引发纠纷,不利于社会稳定以及家庭和睦。因此,在办理放弃继承声明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应尽到合理告知,善意提醒,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放弃继承声明书中列明是概括性全部遗产的放弃还是对具体所列遗产的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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