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党智辉 案例简介: 2023年8月初,申请人某银行的工作人员来到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咨询办理其银行与借款人、抵押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事宜。经了解获知,该银行对某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笔债权将于2023年8月18日到期,但该股份公司的项目的款项未按照预期计划实现回流资金,导致暂时无法按照双方的合同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就该种情况,该银行经内部决策层会议决议,决定与该公司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以新贷款偿还即将到期的旧贷款,同时,借款人需要提供新的担保以增信,该银行与借款人协商一致,有借款人引入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担保方,就本次新签订的借款合同所形成新贷提供担保,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措施为以该有限公司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同时,某银行要求新贷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进一步增信。但因三方此前并未申请办理过该类公证事项,为此需要先对该公证事项有进一步的了解以便做相应的准备。 该公证处的公证员党智辉就赋强公证的相关细节、办理流程、后续可能涉及的核查、出具执行证书等程序同前来咨询的人员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并为其进行了详尽的解释。以便其同三方进行下一步的沟通准备。8月8日,该人员再次来到太行公证处,并向公证员党智辉说明了三方沟通的进展:三方已经就赋强公证基本达成了共识,同时考虑到先前贷款即将到期,在旧贷款到期前必须将新贷款所涉及的相关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登记、赋强公证等全部办理完毕并发放新贷款,时间已经非常紧迫,需要公证处的协助以将相关赋强公证及时办理。针对此种情况,公证员就三方准备于第二日签署的各个合同再次同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和讲解,并抓紧时间就相关合同所涉的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进行了起草、校对,于三方签订合同的次日及时与各方再次进行面谈、详细讲解赋强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使各方当事人对赋强公证有了更清晰的了解,并顺利办理了该公证事项,达到了各方当事人的满意。 “借新还旧”是贷款活动中常见的方式之一,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的基础上,统一了“借新还旧”的担保规则,《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借新贷换旧贷”很容易发生纠纷, 发生纠纷的焦点问题,往往是担保人以自己不知所担保债务为“借新贷换旧贷”而主张担保无效,以逃避担保责任之承担。公证员党智辉在办证过程中,对新增的抵押人就上述规定进行了反复讲解,以确保其知悉担保的债务为借新贷换旧贷”、其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真实,以此确保担保为有效。 公证书格式: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3)冀石太证经字第 号 申请人: 借款人: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抵押人:XXX有限公司(住所: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贷款人/抵押权人:XXX银行(住所: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负责人:XXX,委托代理人:XXX)。 公证事项:赋予《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后附《借款合同(流动资金类贷款)》、《房地产抵押合同》复印件)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X)与XXX银行(以下简称XXX)于2023年8月10日向我处申请对前面的《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后附《借款合同(流动资金类贷款)》、《房地产抵押合同》复印件)进行公证,并赋予该《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后附《借款合同(流动资金类贷款)》、《房地产抵押合同》复印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向我处提供的及签署的主要材料如下: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等。 我处经过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受理了上述申请人的公证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办理。本公证员与申请人XXXX的法定代表人、XXXXX的法定代表人及XXX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接谈,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对各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向各方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XXXX的法定代表人、XXXXX的法定代表人及XXX的委托代理人在笔录和告知书上签字。 依据上述申请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及本公证员对上述申请人的询问,我处现确认如下事实: 2023年8月10日,XXXX、XXXXX向XXX出具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XXXX、XXXXX具有向XXX出具《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该《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中载明有“承诺人XXX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于2023年8月9日与XXX银行(简称XXX)签订了《借款合同(流动资金类贷款)》(合同号:XXX),XXX有限公司作为抵押人于2023年8月9日与XXX银行(简称XXX)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合同号:XXX)”、贷款额为“人民币X亿X仟X佰万元整(小写:XXX,000,000.00元)”、贷款期限为“十七(17)个月”,载明了贷款利率、计息、付息及关于罚息及复利的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违约事件和抵押权的实现等。 XXXX、XXXXX在向XXX出具的《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中均做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XXXX“承诺一定按照《借款合同(流动资金类贷款)》约定及时足额向XXX还款,如果不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并自愿放弃诉权和抗辩权”;XXXXX“承诺如果债务人XXX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承诺人XXX有限公司一定按照《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如不履行担保义务,承诺人XXX有限公司同意以所抵押不动产作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特定财产,优先被法院强制执行以偿还债务,并自愿放弃诉权和抗辩权”。并就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抵押人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时应贷款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和程序进行了明确约定。 在《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中XXXX、XXXXX确认与XXX于2023年8月9日签订的基础合同(《借款合同(流动资金类贷款)》、《房地产抵押合同》)系各方经过充分磋商后所签订,XXXX、XXXXX对基础合同的内容无任何疑义,意思表示真实;XXXX对所负担的还款义务、XXXXX对所负担的抵押担保义务没有疑义。基础合同中各方的签字、印鉴齐全。 各方当事人对于公证债权文书【即《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后附《借款合同(流动资金类贷款)》、《房地产抵押合同》复印件】属于可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的范围、所载承诺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的内容、所载的给付内容,以及我处办理赋强公证是否存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等,均未向我处提出任何异议。债权文书中所载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各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中所载的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XXXX、XXXXX向XXX出具的《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XXX为该《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的相对人,XXX的委托代理人对此未提出任何异议。XXXX的法定代表人、XXXXX的法定代表人在本公证员进行接谈过程中,就上述事实亦均未向我处提出任何异议,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XXXX的法定代表人、XXXXX的法定代表人于2023年8月10日在本公证员面前签署了前面的《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XXXX、XXXXX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后附《借款合同(流动资金类贷款)》、《房地产抵押合同》的复印件)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上XXXX的法定代表人、XXXXX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公司印鉴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项下的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公证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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