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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为作为执行证书被申请执行人案

//hbgz.hebei.com.cn/ 2024-07-26 18:19 河北公证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杨娜娜

  案例简介

  2020年1月13日徐XX、吴XX夫妻二人向XX县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其联社(以下简称“联社”)申请贷款人民币1500000元整,徐XX作为借款人、吴XX作为共同借款人与联社签订《个人循环额度借款合同》,当日崔XX、焦XX作为抵押人与联社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当事人及焦XX的配偶宋XX与联社向石家庄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并在公证处签署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公证处将上述合同和承诺书一并作为债权文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徐XX与共同借款人吴XX违约未还款,抵押人崔XX、焦XX也未能履行抵押担保责任,经联社多次催收,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抵押人均未履行所负相应的义务,联社向该公证处申请出具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证书。联社了解到共同借款人吴XX已经死亡,公证处和联社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某区法院与立案庭庭法官进行了沟通,公证处向法院表达了观点:本案应当将死者吴XX直接列为被申请执行人,并注明死者死亡的时间,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在法院立案执行后,被申请执行人的遗产继承人,如果愿意继承被继承人提供抵押的房产,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有权依据上述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被执行人,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执行证书所确定的债务清偿责任。而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则认为,不能将死者列为被申请执行人,应该是由被执行人的继承人先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联社称,已去世的被执行人的继承人不配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其作为申请执行人没有了救济途径。后公证处查阅大量资料,反复与法院立案庭沟通,最后达成共识,确定按照遗产管理人制度办理,将死者的遗产管理人列为被申请执行人。

  公证处受理了联社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后,向被申请执行人进行发函核实,其中对于死者的家属进行核实,重点核实了以下情况:“1、吴XX生前是否有遗嘱,是否指定了遗嘱执行人?2、如果吴XX生前没有遗嘱,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吴XX的继承人是否推选了遗产管理人?3、如果吴XX的继承人没有推选遗产管理人,是否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4、如果吴XX生前没有遗嘱,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吴XX的继承人没有推选遗产管理人,也不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对于XX联社申请徐XX是吴XX的配偶,是吴XX的遗产管理人,你方对徐XX是吴XX的遗产管理人有无异议?”并在核实函件中载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公证员按照办理公证时死者配偶在公证处预留的电话进行电话核实:接听电话之人为死者的配偶徐XX,其表示:“孩子还未成年,吴XX没有遗嘱,也没有与吴XX的父母推选遗产管理人,公公婆婆(吴XX的父母)的身体也不好,没有明确告知吴XX在外面的债务的情况”。经过核实后,被核实人未提出异议,公证处了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中公证处将死者吴XX的配偶徐XX作为遗产管理人列为被申请执行人。经事后追踪,法院已经立案执行。

  本案按照遗产管理人制度出具执行证书,将抵押人的遗产管理人列为被申请执行人,充分体现了该公证处工作之认真及法律之素养。

  公证书格式

  执行证书

  (2023)冀石太证经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社”),营业场所:深泽县石油街中段路西,负责人:张彬。

  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

  被申请执行人:徐XX,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

  崔XX,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

  焦XX(吴XX的遗产管理人),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

  宋XX,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

  申请执行人XXX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社”)委托代理人张XX于2023年××月××日向本处申请,要求我处依据(2020)冀石太证经字第××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出具以徐XX(同时作为吴XX的遗产管理人)、崔XX、焦XX、宋XX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身份证、申请书、借款借据、明细账查询、贷款账户明细、不动产登记证明等资料。我处依法受理了上述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办理。本公证员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告知了其出具执行证书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对双方的债权债务及担保关系、债务及担保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核实。

  经查,被申请执行人徐XX、吴XX于2020年××月××日与联社签订了《个人循环额度借款合同》,向联社申请贷款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小写:1500000元)。被申请执行人崔XX于2020年××月××日与联社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以坐落在石家庄市××区××小区××-××-××的不动产向联社提供了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冀(2020)石家庄市不动产证明第000××号。被申请执行人焦XX于2020年××月××日与联社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以坐落在石家庄市××区××小区××-××-××的不动产向联社提供了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冀(2020)石家庄市不动产证明第000××号。被申请执行人徐XX、吴XX、崔XX、焦XX、宋XX于2020年××月××日向联社出具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徐XX、吴XX、崔XX、焦XX、宋XX、联社向我处申请办理赋予上述《个人循环额度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及《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我处于2020年××月××日就此出具了(2020)冀石太证经字第××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申请执行人联社提供的材料显示联社于2020年××月××日依约向借款人发放了贷款1500000元整,借款日期:2020年××月××日,到期日期:2022年××月××日。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书中称:我联社于2020年××月××日已经依约向借款人发放了贷款1500000元。借款人截止至2021年××月××日共计偿还利息合计××元,后再未偿还本息。现贷款已到期,截止到2023年××月××日,欠息××元。根据前述合同约定,借款人已经违约。

  同时申请执行人在申请书中称:共同借款人吴XX已经死亡,吴XX的配偶,即借款人徐XX应作为吴XX遗产管理人,履行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的职责,在吴XX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吴XX生前的债务。

  2023年××月××日,申请执行人向本处提出申请,就经我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个人循环额度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对被申请执行人徐XX(同时作为吴XX的遗产管理人)、崔XX、焦XX、宋XX签发执行证书。依据上述合同约定,申请执行人主张的执行标的为:

  1、主张本金1500000元人民币;

  2、主张截止到2023年××月××日(包括2023年××月××日当天)已经产生的利息为××元人民币;

  以上二项合计为××元人民币。

  3、执行证书的公证费以公证处出具的正式发票为准。

  4、自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之日(2023年××月××日)至实现债权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另行向法院主张。

  5、如徐XX不履行上述4项给付义务,可强制执行登记在崔XX、焦XX名下的不动产:崔XX名下坐落于石家庄市××区××小区××-××-××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石房权证X字第××号,于2020年××月××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冀(2020)石家庄市不动产证明第000××号,联社作为权利人对上述不动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焦XX名下坐落于石家庄市长安区新浩城2-4-103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石房权证××字第××号,于2020年××月××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冀(2020)石家庄市不动产证明第000××号,联社作为权利人对上述不动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联社作为权利人对上述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不动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我处受理后,为了核实上述债权债务的履行情况,本公证员于2023年××月××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分别向徐XX、崔XX、焦XX与宋XX办理公证时在《公证处送达核实函件地址确认书》中预留的地址及电话(石家庄市××区××路××号1栋1单元101号,联系人:徐XX,联系电话:××;石家庄市××区××大街××号2栋3单元403号,联系电话:××,联系人:崔XX;石家庄市××区××大街××花园小区3-3-1102,联系人:焦XX、宋XX,联系电话:××、××)寄送了《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核实函》。要求借款人徐XX(同时作为吴XX的遗产管理人)、抵押人崔XX、焦XX、抵押人焦XX的配偶宋XX最迟于2023年××月××日17时30分之前将有关已经向联社清偿债务、履行抵押担保责任的凭证或者凭证的复印件提交到我处。邮寄的函件经中国邮政速递网站速递查询显示邮件均签收。

  同时本公证员向徐XX办理公证时在《公证处送达核实函件地址确认书》中预留的地址及电话(石家庄市××区××路××号1栋1单元101号,联系人:徐XX,联系电话:××)寄送了《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核实函之二》向其核实:“1、吴XX生前是否有遗嘱,是否指定了遗嘱执行人?2、如果吴XX生前没有遗嘱,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吴XX的继承人是否推选了遗产管理人?3、如果吴XX的继承人没有推选遗产管理人,是否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4、如果吴XX生前没有遗嘱,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吴XX的继承人没有推选遗产管理人,也不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对于××联社申请徐XX是吴XX的配偶,是吴XX的遗产管理人,你方对徐XX是吴XX的遗产管理人有无异议?”。邮寄给徐XX的函件经中国邮政速递网站速递查询显示邮件签收。

  2023年××月××日,本公证员使用本人的手机拨打徐XX办理公证时在《公证处送达核实函件地址确认书》中预留的电话“××”,电话接通后,接听电话的女士自称是“徐XX”。本公证员告知其联社申请出具以徐XX(同时作为吴XX的遗产管理人)、崔XX、焦XX、宋XX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证书的相关情况,“徐XX”对逾期未还款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时本公证员向其核实:吴XX生前是否有遗嘱,是否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如果吴XX生前没有遗嘱,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吴XX的继承人是否推选了遗产管理人?如果吴XX的继承人没有推选遗产管理人,是否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吴XX生前没有遗嘱,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吴XX的继承人没有推选遗产管理人,也不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对于××联社申请徐XX是吴XX的配偶,是吴XX的遗产管理人,有无异议?徐XX称:“孩子还未成年,吴XX没有遗嘱,也没有与吴XX的父母推选遗产管理人,公公婆婆(吴XX的父母)的身体也不好,没有明确告知吴XX在外面的债务的情况”。本公证员告知“徐XX”如果方便的话添加下微信将吴XX的死亡证明通过微信发给本公证员。“徐XX”称有本公证员的微信,并通过微信将吴XX的火化证及医学死亡证明拍照片发给了本公证员。根据“徐XX”通过微信发送的材料显示吴XX的死亡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

  2023年××月××日,本公证员使用本人的手机拨打崔淑兰办理公证时在《公证处送达核实函件地址确认书》中预留的电话“××”,电话接通后,接听电话的女士自称是“崔淑兰”。本公证员告知其联社申请出具以徐XX(同时作为吴XX的遗产管理人)、崔XX、焦XX、宋XX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证书的相关情况,“崔淑兰”对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事实没有异议。

  2023年××月××日,本公证员使用本人的手机拨打焦XX办理公证时在《公证处送达核实函件地址确认书》中预留的电话“××”,电话接通后,接听电话的男士自称是“焦XX”。本公证员告知其联社申请出具以徐XX(同时作为吴XX的遗产管理人)、崔XX、焦XX、宋XX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证书的相关情况,“焦XX”对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事实没有异议。

  2023年××月××日,本公证员使用本人的手机拨打宋XX办理公证时在《公证处送达核实函件地址确认书》中预留的电话“××”,电话接通后,接听电话的女士自称是“宋XX”。本公证员告知其联社申请出具以徐XX(同时作为吴XX的遗产管理人)、崔XX、焦XX、宋XX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证书的相关情况,“宋XX”对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事实没有异议。

  根据上述事实,应申请执行人联社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的规定,以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个人循环额度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的约定,特此出具本执行证书。

  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徐XX(同时作为吴XX的遗产管理人)、抵押人崔XX、抵押人焦XX、抵押人焦XX的配偶宋XX。

  执行标的:

  1、本金1500000元人民币;

  2、截止到2023年××月××日(包括2023年××月××日当天)已经产生的利息为××元人民币;

  以上二项合计为××元人民币。

  3、执行证书的公证费××元。

  4、自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之日(2023年××月××日)至实现债权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另行向法院主张。

  5、如徐XX(同时作为吴XX的遗产管理人)不履行上述第1项至第4项给付义务,可强制执行登记在崔XX、焦XX名下的不动产:崔XX名下属于崔XX个人所有的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石岗大街356号2-3-403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石房权证新字第333006944号,于2020年1月16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冀(2020)石家庄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950号】;焦XX属于焦XX、宋XX夫妻共有的位于名下坐落于石家庄市长安区新浩城2-4-XXX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石房权证长字第130008226号,于2020年1月16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冀(2020)石家庄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946号】。联社作为权利人依法享有对上述两套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

  申请执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我处出具本执行证书后,被申请执行人如果单方认为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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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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