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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再继承公证案

//hbgz.hebei.com.cn/ 2024-07-26 18:22 河北公证网

  ——公证继承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继承人又去世的遗产再继承

  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孙玉玲 武子棋

  案例简介

  2021年刘某华到公证处称其父母刘某忠、李某均分别于1975年××月××日、2011年××月××日死亡。刘某忠与李某均生前均居住的石家庄市某区××路××号1号楼1单元××室房产是刘某忠单位的住房,李某均生前已经向单位支付了购房款,但至今未给个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且未签订购房协议,仅有1张交款收据,现单位通知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因其父母亲均已去世,单位要求其办理公证,确认房产归属。

  刘某华称其父母共有子女8人,其中1个子女于2015年××月××日死亡,生前未曾结婚且无子女;另1个子女刘某萍于2021年××月××日死亡,刘某萍的丈夫李某章先于其去世后,刘某萍未再婚,刘某萍只有1个女儿李某瑛,别无其他子女。被继承人刘某忠、李某均的各自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刘某华称其父母生前均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所有继承人已经协商一致,同意由刘某华继承上述房屋,故申请公证处为其办理继承公证。

  刘某忠、李某均的继承人携带相关材料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都表示上述房屋权利由刘某华继承,我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后,出具了由刘某华继承刘某忠、李某均上述房产权利的继承公证书。

  但在2022年××月××日,刘某华的配偶王女士携带上述公证书来到我处,称刘某华已于2022年××月××日死亡,刘某华生前将上述公证书交给了单位用于办理房产变更手续,但尚未将房产更名至刘某华名下刘某华就去世了,于是王女士询问公证处是否可以依据上述公证书,将上述房产权利作为刘某华的遗产,再次办理继承公证。

  我国《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依据该条款虽然上述房屋产权尚未登记至刘某华名下,但继承取得物权是追溯至继承开始时,也就是说刘某华取得上述房产权利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因其继承取得遗产是其与王女士婚内继承取得,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4款的规定,上述房产权利为刘某华与其妻子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其中50%为刘某华的遗产,公证员认为可以办理继承公证。

  刘某华与王女士只有1个女儿刘某,无其他子女。当日王女士与其女儿刘某携带相关资料来到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王女士表示她要求继承上述房屋权利,其女儿表示自愿放弃继承刘某华的上述遗产,上述房产权利由王女士继承,我处经审查后,依据程序规则受理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并为其出具了继承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2)冀石太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王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219×××××××××2。

  刘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219×××××××××6。

  被继承人:刘某华,男,19××年××月××日出生,生前户籍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王某、刘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刘某华的遗产,于2022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于当日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并对王某、刘某就有关继承的相关事实进行了谈话询问,王某、刘某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按手印,现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所提供的材料确认如下事实:

  1、被继承人刘某华于2022年××月××日死亡。

  2、被继承人刘某华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有子女1人,女儿刘某,别无其他子女。被继承人刘某华的父母均先于刘某华死亡。

  3、申请人王某、刘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刘某华的遗产:刘某华依据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于2022年××月××日出具的(2022)冀石太证民字第××号《公证书》,继承取得的刘某华父亲刘某忠生前居住的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房产的财产权利(住房面积:×× 平方米),该房产在刘某华生前未能办理产权登记。刘某华于2022年××月××日死亡,再次发生遗产继承。申请人确认被继承人刘某华所继承的上述不动产权利,属于刘某华与配偶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为王某的个人财产,另50%为被继承人刘某华的遗产。

  4、据申请人王某、刘某称,刘某华生前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5、申请人王某表示愿意继承被继承人刘某华遗留的上述财产权利。

  申请人刘某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刘某华遗留的上述财产权利。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2条、第1153条的规定,刘某华所继承的刘某忠名下的上述不动产财产权利,其中50%为王某的个人财产,另50%为被继承人刘某华的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3条、第1127条、第1124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刘某华遗留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妻子王某,女儿刘某共同继承,因其女儿刘某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刘某华遗留的上述遗产份额,故被继承人刘某华遗留的上述遗产由其妻子王某继承。

  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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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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