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 股东资格继承公证
河北省阜平县公证处 齐秀玲 一、案例简介 孙某英(女)与王某伟(男)为合法夫妻。2021年4月王某伟因病去世。王某伟生前与其朋友赵某在XX市XX县投资设立了一家XX有限公司。2020年该公司因未按时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一直未进行公司清算。2023年9月,赵某想对公司进行清算并注销该公司,但因王某伟已经去世,无法按照规定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孙某英和赵某遂到公证处咨询股东资格继承事宜。 二、关键词 营业执照吊销 股东资格继承公证 三、案件难点及法理分析 本案例的难点是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已故股东的股东资格能否继承,公证机构能否办理股东资格继承公证?笔者认为,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的股权仍然存在,已故股东的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一)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丧失生产经营权、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权利受限,如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高管,但公司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仅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且仍需承担吊销前的债务 我国《民法典》第59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根据该条规定,公司作为法人,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起于注册成立之日,止于终止之日。我国《民法典》第72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该行政处罚产生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公司进入解散程序,即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待清算结束后, 完成了法人注销登记,企业的主体资格方才终止。吊销营业执照本身并不意味着企业主体资格的自动注销,更不等于企业主体资格的丧失。 (二)我国法律没有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已故股东的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这里的遗产包括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股权的财产性权利可以作为死者的遗产。同时,我国《公司法》第90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只要公司章程未明确禁止,继承人有权继承股东资格。 (三)在公司吊销后的股东资格继承可行性方面,股东作为财产性权利仍可继承。吊销营业执照并不影响股权本身的合法性,继承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继承股东资格。但需注意,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偿还债务及税费后,剩余资产方可按股权比例分配。 四、实务操作 1、承办公证员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XX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 2、向该公司的登记机关调取XX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该公司章程。 3、审查该公司章程中有无限制股东资格继承的条款。 4、对继承人的身份进行审查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不准个人或与他人经商办企业,不准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等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规定”的规定,有特殊身份的继承人不适宜做实际的股东资格继承人,承办公证员对此进行了告知。 5、从方便办理公司注销手续的角度出发,公证员建议继承人推举代表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父亲、儿子和女儿表示愿意放弃继承,死者配偶表示接受继承。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规定,死亡股东配偶继承股权并不表明其因此而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其股东资格的取得仍需要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为此,公证员征询了其他股东赵某的意见,赵某表示尊重继承人的选择。 7、告知继承人继承后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向当事人告知了就上述事项的股东资格继承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改变相关股东资格的名称、姓名、出资额等事项的变更登记,不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五、公证效果 公证员援引我国《公司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解决了涉及人身权利的股东资格继承问题,并结合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现状,告知新股东行使权利的法律途径,体现了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充分发挥公证的监督和指引功能,为继承人合法行使权利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法律帮助。 六、办证体会 继承公证是公证处的传统业务,尤其是在办理涉及公司的遗产继承中,公证员除了要具备缜密的法律思维和专业的职业素养,还要注重实务操作,不断积累办证经验、掌握社会阅历,才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孙某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王某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XX省XX市XX,于XXXX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 公证事项:股东资格继承 申请人孙某英因继承被继承人王某伟的股东资格,于XXXX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2、被继承人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3、被继承人的干部履历表、结婚证;4、营业执照;5、公司章程;6、出资证明书;7、企业信息查询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受理了该项公证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办理。我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当事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愿承担举证不实及陈述虚假的法律责任;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核实,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某伟于XXXX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王某伟生前为XX有限公司的股东,死亡时在XX有限公司遗有XX%股权(出资证明书编号为:XXXX)。所有继承人确认该股权属于王某伟的个人财产。 三、本处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到该公司因2020年度未年检,于2021年2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四、本处向XX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了备案的《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显示,未对股东资格继承作出限制性规定。 五、被继承人王某伟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情况 被继承人王某伟与孙某英系原配夫妻,二人婚后共生育子女二人:女儿王某欣、儿子王某增。被继承人王某伟无其他子女。被继承人王某伟的母亲李某先于其死亡,父亲王某平健在。 六、据申请人孙某英陈述,被继承人王某伟夫妻未曾订立有处分上述股权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全体法定继承人对上述股权为被继承人王某伟个人财产无异议,并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有他人向我处提出异议。 七、我处经查询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未发现被继承人王某伟留有公证遗嘱的记录。 八、现王某平、王某欣、王某增均以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书形式表示自愿放弃被继承人王某伟的遗产继承权,孙某英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王某伟的遗产。 九、XX有限公司另一股东赵某在本处确认称,其对孙某英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王某伟的上述遗产,成为XX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异议。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有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的规定,被继承人王某伟在该公司的股权是其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条有关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被继承人王某伟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母亲先于其死亡,其父亲王某平、子女王某欣、王某增均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王某伟的上述遗产,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王某伟在该公司的股东资格由妻子孙某英一人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公证事项申请人就上述事项的股东资格继承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改变相关股东资格的名称、姓名、出资额等事项的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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