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归国华侨办理回国定居手续的声明公证
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刘丽霞 孙玉玲 【案例简介】 刘女士1958年生人,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赴巴西工作生活,根据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的规定,华侨出国定居的,应当注销户口,刘女士注销了其在国内的户口。三十多年过去了,基于“落叶归根”的传统观念,刘女士回到祖国定居。其向石家庄市侨务办公室申请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证》,侨办要求其提供在当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并办理公证,刘女士向我处申请办理公证。 【关键词】 归国华侨、声明公证、合法固定住所 【案例审查要点及分析】 刘女士只说侨办要求来办理公证,其并不能说明具体办理何种公证事项,公证员针对其提出申请办理公证的目的及其陈述的事实查阅了相关文件。根据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制定的《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第四条的规定:“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一定时间;(二)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拟定居地所属省、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 经询问,刘女士原户籍为石家庄市,目前居住在石家庄市其父亲名下的房屋中。刘女士的父母共育有两名子女,即刘女士本人和其哥哥,其父母已于 2020 年相继去世。该房产作为父母的遗产,兄妹二人尚未就分割事宜达成协议。刘女士询问公证员,上述房产是否可以证明其在石家庄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公证员经对上述情况进行分析后告知刘女士,其现居住的房屋属于她父母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该遗产属于各继承人共有;遗产分割时有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其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至继承开始的时间。现其兄妹二人作为父母的继承人,就遗产分割尚未达成协议,父母遗留的该房产属继承人共有,如果其哥哥作为共有人同意其在该房产居住,则足以证明其在石家庄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可以办理声明公证,刘女士与侨办进行沟通,侨办对此表示认可。 【实务操作】 刘女士的哥哥来到我处,表示其同意其妹妹在父母遗留的房产中居住,并提出办理声明公证申请。公证员根据其意思代为起草了声明书,向其说明声明书的内容必须是经过其本人确认,其可以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要求公证员对声明书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直至其认为声明书内容完全符合自己内心的意愿,并认为能够达到其所期望的合法目的后,声明书才正式定稿,其再予以签署,刘女士的哥哥表示,声明书内容其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声明书的内容及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确认声明书内容完全符合自己意愿,随后,我处为其办理了声明公证。声明书内容如下: 我郑重声明:我同意刘女士(女,1958年x月x日出生于福建省某市,护照号码:EDxxxxxx)居住在其与我共同享有的父母遗留的房屋中,房屋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某路某号(河北省军区第某干休所x号楼x单元xx号(房屋所有权人:刘某甲,建筑面积:xx平方米)。以上是我的自愿行为。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不实,自愿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经过对材料审查合格后,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刘女士将该公证书提交给了侨办,侨办为其办理了《华侨回国定居证》。 【社会效果】 本声明公证系应侨办的要求而办理,该公证的办理体现了公证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公证员通过查阅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及2013年《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等法规,精准适用法律条款,体现出扎实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职业态度。面对刘女士未能明确具体公证事项的申请,公证员结合案件事实与办证目的,为当事人快速确定公证方案,并代为起草了声明书,展现了高效、专业的服务能力。 【办证体会】 面对当事人未能明确具体公证事项的申请,公证员通过综合分析案件事实与办证目的,为当事人确定公证方案,并代为起草了声明书,充分体现了公证的服务属性。此公证事项的成功办理,不仅助力刘女士顺利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实现了“落叶归根”的愿望,还通过规范的法律服务,使归国华侨对祖国法治环境增强了信任。公证员以专业能力为依托,将法律规范与社会需求有效衔接,体现了公证为民的公共法律服务理念。通过本公证事项的办理,提升了公证服务的社会公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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