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辅助生殖技术助孕治疗的委托公证
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刘丽霞 秘姿英 【案例简介】 刘某亮与张某花夫妇结婚多年未生育子女,双方一致同意在某医院生殖医学中心采用“试管婴儿”技术生育子女。由于刘某亮工作岗位特殊,无法根据医疗机构要求随时签署相关文件,医院告知可委托他人代签相关文件,但委托书需经公证处公证。刘某亮因此向我处申请办理委托公证。 【关键词】 辅助生殖技术、知情同意原则、委托公证、伦理原则 跨领域法律事务 【案例审查要点及分析】 我处此前从未遇到过该类公证申请,公证员对该公证事项所涉的法律关系进行了研究,查阅了相关资料,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了知情同意原则。其中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根据规定,需要签署《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知情同意书》《取卵-胚胎移植手术知情同意书》《胚胎冷冻知情同意书》《全胚冷冻知情书》,通过签署上述文件以明确该夫妇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包括实施胚胎移植术生育子女的意思表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第 14 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 刘某亮未能明确委托书的具体授权事项,公证员根据其陈述的办证目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判断委托内容为代签知情同意书。 公证员又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1年《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中就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该规定,只要夫妻双方属合法夫妻,一致同意通过人工辅助生产子女,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操作,夫妻双方就是试管婴儿法律意义上的父母,视为婚生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从上述规定看,本公证事项所涉的辅助生殖技术助孕治疗关键是“夫妻一致同意”对于“知情”的内容则属于医学技术的问题,因此在丈夫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签署知情同意书。 【实务操作】 公证员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及所查到相关文件规定,为当事人起草了委托书,公证员建议委托人就委托书的内容征求一下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反馈委托书的授权内容符合要求。 我处为其办理了委托公证,办理时公证员制作了详细的询问笔录,笔录中公证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相应的告知:根据公证法第12条的规定,公证员可以代你们起草委托书,因人工辅助生殖涉及到医学、伦理、社会、法律等诸多复杂问题,我们作为公证员,无法全面掌握所涉及的全部知识,我们对委托事项的审查限于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对于是否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医学伦理学、是否符合医疗程序的规定,则需要由医疗机构把关,因此委托书起草完成后需要征求医疗机构的意见。公证员查到原卫生部出台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其中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根据规定通过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应获得夫妇双方的知情同意,如果未经一方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形下,医疗机构不得进行任何处理,你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的签字手续,而实质涉及到是你的知情权,受托人代你在医院的相关文件上签字,但是其是否将你应知情的内容传达给你,这存在不确定性,对此问题你要慎重考虑。委托人表示,自己妻子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助孕治疗,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自己妻子在医院进行试管移植时,其委托的亲属可代理其在医院签署相关的文件,其完全表示同意公证员所起草的委托书内容。公证处按程序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社会效果】 本案涉及辅助生殖技术助孕治疗的委托公证,系我处首次办理的此类事项。面对陌生领域,公证员未因不熟悉而推诿,而是深入研究相关法规,查阅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和司法解释,精准适用相关规定,展现了扎实的专业素养和严谨的职业态度。公证员通过详细询问和分析当事人办证目的,代当事人起草规范的委托书,高效解决了刘某亮因工作限制无法亲自签字的难题,通过委托公证助力其顺利完成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相关手续。 【办证体会】 此公证事项的成功办理,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捷、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还通过规范的公证程序增强了医疗机构对公证的信任。公证员在办理过程中向当事人详细讲解相关法规,保障了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知情同意原则”的落实,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当事人赞叹“公证员懂得多”,这既是对公证员专业能力的肯定,也彰显了公证行业在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通过该公证的办理,深刻认识到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公证行业会遇到更多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我处将持续深化公证人员专业学习,不断创新服务模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和专业的公共法律服务。 |
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