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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不动产法定继承公证审查要点与典型案例解析

//hbgz.hebei.com.cn/ 2026-07-03 12:15 河北公证网

  河北省廊坊市正大公证处  王攀

  【案例简介】

  被继承人刘某甲和许某某系原配夫妻,共生育两个女儿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乙曾就读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原计划毕业后留京发展,刘某甲夫妻为方便照顾女儿并考虑日后养老,在毗邻北京的廊坊市购买了住房一套,该房屋登记在刘某甲名下。刘某乙毕业后返港发展,刘某甲夫妇亦随之返港,该房屋始终未作处理。刘某甲于2023年死亡,生前无遗嘱,无夫妻财产约定。为处置该房屋遗产,香港居民许某某申请办理法定继承公证。

  本案例系典型涉港不动产继承公证,审查存在三大难点:

  1、亲属身份证据断裂:被继承人内地户籍档案灭失;被继承人父母早年移民印尼且早已离世,无法调取境外死亡证明;内地户籍、人事档案由内地公安、人社保管;香港居留证、入境档案由香港入境事务处管理。两地政务系统不联网,承办公证员无法一键核验,不能单方核查真伪,必须双向互查,取证难度较大。

  2、两地夫妻财产制度冲突:香港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内地实行婚后共同财产制,两地夫妻财产制度差异直接影响遗产范围与分割比例,当事人易产生法律认知偏差。

  3、跨境文书程序复杂:全部继承人居住香港,亲属关系证明、放弃继承声明等文书须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并完成内地转递,才能在内地使用,流程繁琐、合规标准严苛。

  关键词

  涉港不动产 法定继承 法律适用 跨境公证文书转递  事实推定 

  审查要点与法律分析

  (一)不动产继承统一适用内地法律

  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例房屋位于河北省廊坊市,本项公证全程适用《民法典》,只有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具备受理权限,排除香港继承法律的法律适用。

  (二)婚内房产按内地规则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虽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可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香港法律,但本项公证核心为不动产继承,权属认定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内购置无特殊约定的房产属夫妻共有,故该房屋一半份额归被继承人刘某甲的配偶许某某所有,剩余二分之一为被继承人刘某甲的遗产。

  (三)以跨境具结声明 + 事实推定方式确定继承人范围

  依据《民法典》规定,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因年代久远,被继承人父母在境外的死亡证明客观难于调取,承办公证员指导继承人在香港委托公证人处,依据香港《宣誓及声明条例》出具《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完整陈述家庭结构、移民及取证障碍,文书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后具备内地证据效力。

  结合被继承人去世时 79 岁高龄、被继承人父母早年移民印尼的客观事实,依据高度盖然性标准推定其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最终确定被继承人刘某甲的继承人包括配偶许某某和两名女儿刘某乙、刘某丙。

  公证实操办理流程

  1、承办公证员向公证申请人许某某明确告知本项房屋继承公证适用内地《民法典》,通俗解释两地夫妻财产制度的差异,同步告知公证申请人许某某在香港申办公证的事项、要求,以及文书转递的完整流程。

  2、承办公证员对接香港委托公证人,按照内地继承公证审查标准梳理亲属关系,出具亲属关系声明、放弃继承声明等文书的公证,完整记录被继承人近亲属情况、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真实意愿及取证困难等客观事实。

  3、全部香港公证文书送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专用章,确保文书在内地具备合法证据效力。

  4、承办公证员核查来自香港公证书的公证人资质、公证文书格式、文书内容真实性,结合全部证据材料予以实质审核,依事实推定继承人范围,并明确划分夫妻共有份额与遗产份额。

  5、经审查,全部证明材料真实合规、继承人继承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出具继承公证书,当事人凭继承公证书办理不动产过户。

  涉港不动产法定继承公证实操注意事项

  1、涉港不动产法定继承一律适用内地《民法典》,不受继承人香港身份影响。婚内购置、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无书面财产约定即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不可参照香港法律有关分别财产制确定遗产。

  2、对来自香港的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放弃继承声明等文书,必须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公证,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盖章,未经转递的文书承办公证处不予采信。

  3、遇内地户籍注销、档案遗失、长辈死亡证明无法调取等情形,继承人可在香港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处办理具结声明,内地承办公证机构结合被继承人的年龄和生活轨迹等事实,合理推定继承人范围。

  办证体会

  涉港不动产法定继承公证融合内地家事与跨境公证程序,对公证员综合专业能力要求较高。一是必须熟练掌握《民法典》《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同时知悉香港夫妻财产、宣誓声明相关规则,规避法律适用冲突风险;二是建立与香港委托公证人常态化沟通机制,统一文书标准,从源头减少材料瑕疵;三是坚持刚性法律底线与柔性实务处理相结合,借助跨境声明、事实推定破解取证障碍,兼顾公证程序公正与群众办证便利。

  公  证  书

  (2024)冀廊正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

  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XXXXXXXX。

  被继承人:

  刘某甲,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XXXX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许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刘某甲的遗产,于2024年9月19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寄送的由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邓兆驹出具的深办第XXXXX号《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3、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寄送的由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邓兆驹出具的深办第XXXXX号《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4、遗产的所有权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受理了该项公证申请,并指派公证员王攀办理。本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当事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愿承担举证不实及陈述虚假的法律责任;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刘某甲于2023年2月13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刘某甲去世后留有坐落于廊坊市XXXX房屋一套,建筑面积:51.7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XXX房权证X字第X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X国用(2012)第XXX号。上述财产属于被继承人刘某甲与其配偶许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被继承人刘某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配偶许某某,女儿刘某乙、女儿刘某丙。被继承人刘某甲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

  四、据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称,被继承人刘某甲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依据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寄送的由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邓兆驹出具的深办第XXXXX号《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继承人刘某乙、刘某丙均表示放弃被继承人遗留该项遗产的继承。

  六、现申请人许某某表示要求继承上述房产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和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刘某甲死亡时遗留的上述财产的二分之一系刘某甲的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刘某甲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刘某甲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继承人刘某乙、刘某丙均已表示放弃上述遗产,继承人许某某表示要求继承上述遗产。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刘某甲的上述遗产应由许某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正大公证处

  公证员        

  2024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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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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